信报讯(记者甄世宇)年底前没有在外汇局备案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能再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外币代兑机构纳入结售汇监管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非法的换汇网点将不能再生存。
《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
按照《办法》的要求,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只要符合央行的有关要求,就可以向银行申请在口岸、机场、码头和旅游点等涉外营业场所,代理外币兑换业务。在价格上,外币代兑机构将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目前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并限于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钞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办法》施行前,市场上也存在一些外币代兑机构,对此央行表示,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要由其授权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不得继续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由于《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首次将外币代兑机构纳入结售汇监管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填补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的空白,将有助于维护结售汇活动的正常秩序。另外,监管部门通过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流程,将方便个人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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