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商业银行的利润目标和经营自主权日益加强,在尽快降低不良贷款的压力下,贷款越来越谨慎,自主性操作越来越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本不是企业化银行的追逐目标。对存、贷款利率实行基本管制,以及货币市场利率自由化,必然驱使商业银行对信息不对称及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贷款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这是自然的市场行为。
在近期贷款利率不能完全自由化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中小企业投资咨询、财务培训等中介服务体系尚未健全之前,不能对用货币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持有过高的、不恰当的期望。在这一基本判断下,发展对我国就业及社会稳定极具重要意义的中小企业,已不能完全依靠商业银行,而必须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创新。
鉴于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特殊作用,世界主要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都予以高度关注和支持。美国有20多部法律,日本有30多部法律,欧洲议会通过《欧洲小企业宪章》等,专门以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植。我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现在的关键是按中小企业的市场行为性质,分类改善,抓具体政策的落实。
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政策创新
对投资前景不明,风险较大的企业的股权融资,主要应采用创建各种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创业投资公司等形式。在这方面,政府应给予适当税收优惠,适当以参股形式支持,同时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投资者以有限制的比例投资。对普通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应通过创设中小企业板市场进行。鉴于国际上创业板市场的经验教训,以及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发展初期投机性较强、仍不够成熟的状况,可暂不设创业板市场,先设二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但相对于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应该在公司设立年限、资本金要求、获利能力、股权分散方面要求低些。绝对不能对二板市场上市公司无盈利规定等要求。通过创建中小企业板市场,以真正扶植经营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条件成熟的,可升到主板市场上市。
对达不到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要求,且又需要股权流通的,在有条件的地方,政策应明确,可组织中小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交易,吸引各方资金投资中小企业。只要交易对象限于法人之间,就不会引起过去曾出现过的社会风险。
中小企业债务融资政策创新
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符合我国行业政策发展的项目、环保型项目和出口型项目的商业银行贷款,应予以一定的贴息支持。
鉴于中小企业普遍资本规模较小、资信度较低、可供担保品较少,加上目前全国贷款担保公司只有约850家,中小企业担保户仅占中小企业总数的13%左右,可用担保资金总额仅242亿元(担保责任仅为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国外一般在10倍),应赔金额实际仅占在保金额的0?郾3%。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担保公司的数量发展和资本规模扩张。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对看得准的项目,即能偿还贷款本金、有投资回报的中小企业项目,可通过地方所属相关投资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符合发行企业债条件的中型企业提供发债担保。
充分发挥保险的特殊功能。地方政府与其直接投资支持某一个项目,不如通过开设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合作,对辖区内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发展担保信用保险,在更宽的范围内、以更大的倍数间接支持中小企业。
要特别重视发挥融资租赁公司的作用。美国以中小企业贷款和消费者信贷为主的财务公司目前有1000家左右,平均每家规模约10亿美元,已占到美国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经营规模(包括商业银行、储贷协会、储蓄银行和信用社)的五分之一。需特别提示的是,中小企业风险高、信息不对称、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决定了高负债商业银行对其大量贷款确实具有不可能性。而租赁公司与中小企业发生租赁业务时,一旦企业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比商业银行直接贷款安全,商业银行也愿意借钱给租赁公司以租赁形式支持中小企业。而且,融资租赁的出资方侧重于对中小企业项目现金流的考察,对承租人过去的负债情况要求不高,使创新型中小企业容易在项目设备需求方面得到信用支持。加上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像银行贷款必须采用固定的还本付息方式。首期较少的租金,可解决中小企业的设备需要。所以,中央政府应整合目前几个部门分头管租赁的体制,大力鼓励租赁公司的发展,增加租赁公司的数量,通过设备租赁和设备贷款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这方面,要重视组织向中小企业宣传、介绍设备租赁市场,并给予其政策支持,还要注意研究、推广市场的创新。如上海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的再担保、租赁信托品种等方式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点。同时,进一步扩大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允许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公开发行债券以及以私募形式向机构投资者筹资等方式,壮大租赁公司的资金实力。
尽快修订、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应通过制定法规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型企业发债筹资的正常市场行为,摆脱过分依靠银行贷款的筹资模式,消除目前只允许由政府部门计划、个案审批的特大型企业发债而产生的事实上对中小企业歧视的政策。
进一步扩大直至先放开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针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高、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先扩大对其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做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鼓励更多的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其他方面的政策创新
长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的数量缺乏统一、准确的统计,有的说是4000万家左右,有的说是1000万家左右。鉴于国务院有关部委已发布《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应尽快修正过去的“乡镇企业贷款”、“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等科目,增设“中小企业贷款”科目,正确、及时汇总数据,把握银行系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真实情况和动态,为国务院提供决策咨询。
相当部分的地方政府已建立了有效的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或协调机制,完善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但有些地方政府这方面的工作尚不到位。因为全国中小企业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工商局和工商联分管个体私营企业,农业部分管乡镇企业,原国家经贸委分管中小企业,科技部分管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各部门间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沟通与联系,数据统计交叉、重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难以协调。各地方政府应克服各有关部委业务管理分割状态带来的影响,组建统一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机构,整合各方资源,综合协调、负责当地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信息、担保、融资等各类服务工作和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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