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推动我国证券公司快速发展,管理层在规范证券公司融资、防范风险的同时,逐步拓宽了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先后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股票质押,放宽对增资扩股的限制,证券公司上市也取得突破,证券公司融资渠道逐步多样化、融资方式逐步市场化。但是,随着我国证券业竞争环境的改变,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迅速扩张,现有融资渠道已不能满足证券公司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证券公司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
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当狭窄,缺乏多样化的、稳定的资金来源。证券公司通过合规渠道难以筹集到所需资金,导致了证券公司融资成本高企,融资风险加大,各种违规、地下的融资方式如挪用客户保证金、承诺保底收益等现象的出现。融资渠道不畅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降低了与外资证券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也威胁着证券公司自身的生存。
2总体资本金规模偏小,内部融资能力有限
按照资本结构的“啄食顺序”理论,企业融资一般应遵循“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的先后顺序。但我国证券业以中小证券公司为主,资本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薄弱,注册资金最高的海通证券公司也只有87亿元,仅为摩根斯坦利2001年权益资本金207?郾16亿美元的5%。过少的资本金及较低的资本集中度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普遍较弱,内部融资能力差。
3财务杠杆过低,中长期债务融资渠道尤其缺乏
在同样的资本规模下,财务杠杆的运用意味着证券公司可以管理更多的资产,从而在资产营运上更具规模经济性。我国证券公司的运营资金多来源于自有资本,财务杠杆比例较低。2001~2002年,我国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产负债率大致在85%~140%之间,远低于证监会规定的标准(综合类证券公司为900%,经纪类为300%)。
就债务结构来看,我国证券公司中长期债务资本的比例极低,短期负债占了负债总额的95%以上,大部分证券公司中长期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为零。缺乏中长期的、稳定的、低成本的债务融资渠道,是造成我国证券公司债权资本过低的主要原因。
4现有的短期融资渠道行政管制因素较多
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管理层先后放开了拆借、回购、质押贷款等短期融资渠道,但总体而言,这些渠道的限制因素仍较多,市场化程度低,隐性成本高企,主要表现在:一是实施严格的准入限制,以同业拆借市场为例,目前仅有30余家证券公司获得准入资格,仅为证券公司总数的1/4;二是对一些融资方式的融资期限、融资限额限制严格,证券公司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的资金数量相当有限;三是对资金使用途径作出严格限制,如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只能用于营业部网点建设,等等。
5融资效率不高、融资风险控制不力
由于资金缺乏,证券公司融资的目的还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弥补资金流动性的不足,甚至是化解不良资产。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很少能够做到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科学分析各项业务的资金需求来制定合理的融资策略,更不用说将融资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和赢利渠道加以运用。
拓宽证券公司
融资渠道的相关建议
1拓展中长期融资渠道,积极推进优质证券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
首先,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上市融资不仅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取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扩充资本实力,而且有助于改善其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的规范化。目前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进行股权融资已是全球性趋势,如美国排名前十位的投资银行均是上市公司。而国内仅有中信证券一家真正通过IPO发行上市的证券公司。因此国内证券公司应该尽快将现有资产进行优化和重组,剥离不良资产,力争早日成为上市公司。而管理层也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证券公司公开上市。
其次,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目前国内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不仅有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经验,而且《证券公司财务制度》也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主体的合法性。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我国涌现了一批综合实力强劲、信誉卓著、经营规范、业绩优异的证券公司,作为我国证券业的中坚力量,它们已具备了发债的条件。当然,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如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信用级别尚未建立、证券公司财务状况透明度不高等。为此,管理层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严格规范证券公司发债行为,并尽快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证券公司资信评估制度等配套措施。
2放松对短期融资渠道的种种限制,完善短期融资渠道
我国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质押贷款等进行短期融资。管理层应考虑逐步放宽对短期融资渠道的限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短期融资渠道发挥其最大效用。如:在同业拆借市场,降低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门坎,适当延长拆借期限,放宽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余额的最高限额。在国债回购市场,建立统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打通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逐步向统一市场过渡;考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开放式债券回购;建立和完善经纪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跃市场。在质押贷款方面,扩大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允许证券公司以固定资产、存单、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融资;放宽对现有的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简化贷款手续;放宽借贷主体的范围,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从事质押贷款,并放宽贷款人条件等。在完善现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质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基础上,还可考虑尝试建立并逐步放开信用贷款、项目融资、票据融资等渠道。
3设立证券金融公司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采取银证分业经营的模式。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与我国十分相似的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由证券金融公司统一向证券公司融通资金。证券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是向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保证融资和融券,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客户保证金和证券机构存款等,它不仅可以改变现有客户保证金的存放方式、有效避免证券公司挪用保证金等问题,而且可以打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连接渠道,为证券公司融资开辟广阔空间。
(作者单位: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
(责任编辑赵雪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