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吞银行卡四天后销毁 此规定是否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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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 14:09 扬子晚报 | ||
几天前上海交通大学退休教师姬先生突然接到一份工商银行通知,通知全文如下:尊敬的持卡人,根据中国银联有关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银行卡在ATM交易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引起ATM吞卡的,您应在吞卡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吞卡凭条前往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若委托他人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持卡人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对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卡片,银行则按照规定将卡片进行销毁处理。 姬先生对这个通知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因为机器故障把我的卡吞掉了,我来不及去领,怎能就把我的卡销毁呢?”他说,因为年纪大了,又不擅长使用ATM机取款,他经常遭遇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超时而被吞卡的事,他的一些老同事也经常遭遇卡被吞的情况。姬先生对这一规定表示无法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谁在4天内不去取卡,那他的卡不就被销毁了? 在接到姬先生来信后,记者与上海市工商银行取得了联系。工商银行有关人员表示,该规定系中国银联下发的通知,他们不便对该通知作出任何解释。记者随后与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联系,银联上海分公司办公室的戴先生称,该通知暂时不会实行,因为从前阶段的实行情况来看,很多发卡行的机器还不能达到有关规定,这个通知还不适合在现阶段实行,也许今年10月底或年底各发卡行的机器都符合要求了,这个通知才会正式生效。戴先生表示,他们目前正在制订此通知生效前对被吞卡的处理办法。 针对该通知中“销毁处理”的规定,戴先生解释说,发卡行主要是将一些假卡、已挂失卡、无法正常交易等有问题的卡进行销毁,如果银行认为该卡不应销毁,则会对此卡予以保留,且即使该卡被销毁了,持卡人还可以凭有关证明重办新卡,客户在银行的账目不会受影响,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有问题的卡继续流通,危害客户利益。 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王众律师对银行的这个通知发表了见解。他说,因机器故障而致客户银行卡在4天后被销毁,责任方是银行,银行应负担民事责任。他认为,银行此行为直接侵犯了客户银行卡的使用权,即银行单方终止了与客户在银行卡使用上的合同,单就这点看,银行这个通知并不合理。一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这一通知并不十分合理,对客户是不公平的。据该业内人士透露,其所在的银行至今尚未实施如此规定。 调查手记 有问题的卡被销毁,这本无可厚非,但因银行机器发生故障,客户无法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取回银行卡,而最终导致一张“好卡”被“错杀”,这就似乎不那么令人心服了。 银行卡被吞后,客户肯定想立即就拿回,但也确有人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在4天内把卡领回。银联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这个时间规定做过调研,可实际上就是有许多客户觉得4天不够,在采访过程中年近六旬的姬先生和其老同事都对此表示了不满。 银行与客户之间本质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客户支付一定费用后,银行应该提供令顾客满意的服务。联想到前段时间关于银行是否该对大捆毛票存款实施收费的争论,一个想法涌上心头:我们的银行在和世界接轨的同时,是否也应考虑如何与老百姓贴得更近,而不是越行越远? 申延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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