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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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 10: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新华社昨日受权全文播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共8章47条,包括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 条例还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例同时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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