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压榨企业缺乏期货避险工具(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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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 15:26 世华财讯 | ||
在黄大豆1号运行一年后,市场极力呼吁推出黄大豆2号。 大商所态度积极在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推出问题上,大商所态度相当积极。2002年1月7日,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国产大豆与非转基因大豆的区别对待问题。大商所为适应市场需要,将大豆期货合约改为“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同时也设计了“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试图同时推出。 但是,受累于我国政府于2001年12月出台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限制进口粮食在国内流通,这使得以进口大豆为主要交割标的物的黄大豆2号合约的上市未能成行。 在随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大商所总经理朱玉辰多次表示尽快推出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构建大豆市场完整的避险体系。 在不久的“21世纪中国大豆产业发展研讨会”上,朱玉辰说,“为进一步促进大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给企业提供经营信号和避险工具,建议政府适当进行政策调整,允许黄大豆2号合约上市。” 朱认为,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推出,会使我国大豆期货市场形成一个完整的期货市场体系----既有体现国家大豆产业政策的以大豆国家标准为基础的粮食指标体系下的非转基因期货品种,又有国际大豆质量标准为基础的榨油用大豆指标体系下的期货品种。两个期货品种各有分工,内外呼应,一方面承担起振兴国家大豆产业的重任,一方面推动市场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市场国际化水平,使中国以最大大豆进口国的地位争夺大豆国际市场定价权,树立国际市场新形象。 对于黄大豆2号合约上市的政策障碍,马明超认为并不是不能解决。显然,《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暂时难以修订。不过,该办法规定进口大豆只能为压榨企业所使用,那么,在进行黄大豆2号合约交割时,只要能够保证黄大豆2号的实物交割买卖方为压榨企业,就可以满足该办法的要求。 另外,规定黄大豆2号合约的交割双方均为大豆压榨企业,也有利于大豆期货套期保值功能的充分实现。在大豆市场以往的交易中,现货交割方常常是并不直接生产或使用大豆的投机者,他们的过分参与加大了市场的交割风险。因此,规定交割双方均为进口大豆的直接使用者,既能满足国家政策的要求,又能够限制市场过度投机,对黄大豆2号合约推出后的平稳运行也有一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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