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9月起可异地开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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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 10:23 人民网-市场报 | |||
新华社 北京5月5日电(记者张建平)从2003年9月1日起,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只能“属地开 这位负责人说,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也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市场报》(2003年05月06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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