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监办:寿险新型产品宣传不得夸大其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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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3日 14:38 粤港信息日报 | ||
“今年投保,明年分红”、“年年有分红”、“第一”、“名列前茅”、“最高”……,根据广州保监办的《关于寿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的指引》,今后上述词语将不允许用作寿险产品的说明和宣传。广州保监办方面表示,指引并不只是针对银行保险产品,而是包括银保产品在内的所有寿险新型产品。 对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根据《指引》,其一,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说明产品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其一,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其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在利益演示时,在显著位置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其三,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对投资帐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对万能保险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对保费、死亡保险金、保单价值进行演示,并用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而在资金运用收益的披露中,保险公司只能公布本公司信息,不得公布其他公司数据,不得与其他公司相比较。公布信息的标题中不得出现具体数据,标题和正文中不得出现“第一”、“名列前茅”、“最高”等比较性词句。而且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时,应提示保单持有人不可根据资金运用收益率及可运用资金收益率推断分红类产品的分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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