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实严正声明:未同意推出“合伙人证明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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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5日 16:28 新浪财经 | ||
新浪财经讯 近期,不断有中国内地报纸媒体报道香港金银库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邮驿龙公司联合推出长江实业实物股票"合伙人证明书"的新闻。 据报道,由香港金银库有限公司与国家邮政局国邮驿龙公司联合推出所谓的"股票收藏品"---“合伙人证明书”,收藏的是一枚香港李嘉诚旗下"长江实业"的真实股票,"长江实业"(集团)公司是香港证券交易所0001号上市公司,声称此藏品系香港证交所第一次以真实票 就有关事件,很多内地媒体向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真实性求证。日前,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本事件严正声明: 本公司(长江实业)与香港金银库有限公司或北京国邮驿龙公司并没有任何合作协议,也没有对他们所推出之“合伙人”珍藏册给予任何同意及允许。李嘉诚先生本人也没有收藏该珍藏册。本公司已将此事件交予律师跟进,并研究有关采取法律行动之事宜。 所谓的"合伙人证明书"收藏品推出后,国内众多新闻媒体表示纷纷的质疑: 首先,本"合伙人证明书"是用长江实业(集团)公司的品牌发出的,这种行为是否得到长江实业(集团)公司的同意或许可?现在长江实业(集团)公司已经郑重声明未同意许可本"合伙人证明书"的发行,这意味着什么? 其次,本"合伙人证明书"到底是属于股票还是属于收藏品?如果属于股票,也就是属于香港股票在内地发行,这种行为是否已经征得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相关法律的许可?如果属于收藏品,那声称"拥有者就被授权享有与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的相同权益,能获得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股息和年报等。"是否可信? 另外,香港金银库有限公司推出的所谓长江实业"合伙人证明书"不仅未经过长江实业(集团)公司的同意许可,还未事先征得李嘉诚先生本人的同意,在"合伙人证明书"使用了李嘉诚先生的肖像权,这种经营行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职业道德都是十分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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