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创新投资机构资本不得低于三千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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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3日 15:5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深圳二月二十二日电(向隽)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创新投资发展,深圳市新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明文规定,创新投资机构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记者今日从深圳有关方面了解到,该市目前已有创新投资机构百余家,且正成为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资金后盾。 根据新通过的规定,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采取有限合伙形式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三千万元。 此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为鼓励创新投资的发展,深圳市还出台了《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并规定对指南中确定的项目进行投资,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七成并且其中不低于三成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在鼓励发展的同时,还对创新投资进行部分限制,规定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或期货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使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活动;不得购买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但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及上市后的股票转换、配售、送股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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