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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辛苦供车 借个人之名融资风险谁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7日 11:29 南方日报

  “的哥”辛苦赚钱供车,车辆却另有其主并被抵押,由此引出一个话题:

  借个人之名融资风险谁负?

  本报记者赵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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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本报收到罗定市云龙的士公司19名“的哥”(出租车司机)的投诉:该公司利用个人按揭方式融资,购买公司经营所用的车辆,这就使“的哥”出钱供的车另有其主。

  催款单惊醒“的哥”

  罗定市云龙的士公司前年6月成立后,通过供车和一次性购车形式招揽“的哥”经营,不论接受其中哪一种,只要车款付清,则产权归“的哥”所有。如供车的话,要供4年,每月3800元,含供车款和“的士”牌照管理费;而一次性购车,每月则只要2200元的“的士”牌照管理费。据“的哥”们说,现公司51辆“的士”,属供车或一次性购车的有49辆。

  一批待业、下岗人员和个体户出资3万至10万不等,加盟该公司当“的哥”。他们认为就算赚得不多,供车4年后也能得到一辆旧“的士”,余下4年的经营期就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了。

  2002年4月7日,在该公司做“电召”的陈月明小姐收到一封“某银行云浮分行(下称云浮某行)催款通知单”,说她在2001年贷款22·5万元购买了3辆车。陈小姐追查的结果是:这3辆车正在云浮市云龙的士公司(与罗定市云龙的士公司是同一老板)由3位“的哥”来供。陈小姐此举捅破了一个秘密,“的哥”由此怀疑:他们买断或供的出租车是否另有其主?

  担保人成了贷款人

  陈月明是2001年5月1日到该公司做“电召”的。几天后,公司经理在开会时说:公司要购买更多的车辆,由于欧老板是顺德人,银行要求必须有当地户口的人担保才能贷款。结果,经理林某和陈月明等4人符合条件,这4人便与云浮中行的信贷员签了“担保”合同。

  陈月明收到由云浮某行寄来的催款通知单后发现,她不是担保人而是贷款人。这让她大吃一惊。她进行追查期间,公司“精简人员”将她辞退。同年7月,云浮某行答复:她的确是贷款人而不是担保人。于是,她向有关部门申诉,但由于其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有效”的,有关部门表示无能为力。

  低收入变成高收入

  陈月明不明白,她只是一个无稳定职业、月收入仅几百元的人,云浮某行为何肯冒风险将22万多元贷给她?而且,云浮某行的《个人收入证明书》上,证明她“月收入9000多元”。

  据《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显然,陈月明认为自己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云浮某行答复记者:“陈月明月供3辆小车,一投入营运,她就成为月收入稳定、且有近万元的人。”记者就这样的答复咨询了行内人士,他们认为该行曲解了上述规定,因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应该在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也就是购买汽车之前而不是之后。为什么呢?因为汽车消费贷款购车进行营运之后,只有经营的情况良好,才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否则,贷款人根本没偿还本息的能力。

  融资数量是个谜

  陈月明贷款月供的3辆夏利小车分别由3位“的哥”来供的情况,让罗定市云龙的士公司的“的哥”寐食难安。恰巧,他们当中有19人因觉得所签订买断车辆或供车的合同不合理,与公司在罗定法院打官司,要求法院查清他们所经营的车辆来源。

  调查结果表明,这19名“的哥”买断或所供的车辆,均与陈月明贷款的车一样,早在签合同之前已有车主,即贷款人。这些车的来源是:以一个人或七八个人签名(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名义)贷款,并把车抵押给云浮保险公司作履约保险担保和机动车保险。这些车办完个人消费贷款手续并抵押给保险公司后,罗定市云龙的士公司将车辆入户其公司,然后再另与“的哥”们签订买断或供车的合同。

  据了解,罗定市云龙的士公司的老板,在云浮地区还拥有云浮市云龙的士公司和郁南县云龙的士公司,共有100多辆“的士”投入营运,其中有多少是通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融资的办法购买的?云浮某行和欧老板均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记者透露。

  风险最终由谁负

  在这场“游戏”中,银行方面称无风险,因为保险公司介入了。根据由银行、保险公司、的士公司和贷款人四方联合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不论出现何种情况,保险公司都要向银行承担还款的保证保险。

  按此《协议》,贷款人似乎也没风险。因为《协议》规定:的士公司以贷款人的名义向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士公司承担贷款本息的连带偿还责任。然而,法律界人士指出:贷款人没风险这一点不明确,因为的士公司仅是负连带偿还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这就是说假如贷款人尚有一定的财产,就有可能先用于还债,还不清的部分才由公司负责。

  保险公司方面,也认为风险不大,因为贷款人所购的车辆是被用作抵押的,不论出现什么情况,他们至少可以得到这辆车。可是,一旦保险公司收回已被用作抵押贷款的车辆时,“的哥”们辛辛苦苦供的车辆,到时可能连“渣都不剩”。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司老板欧先生认为这将由公司负责,因为“的哥”们的供车合同是跟公司签的。但这必须建立在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一旦公司出现危机,结果将难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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