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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输了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2月02日 13:10 中国经济时报

  工商局处罚保险公司

  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十堰市工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简称中保十堰公 司)对投保车玻璃破碎定损后,指定用户到福耀公司设在十堰市的经销店安装玻璃。十堰市工商局遂于同年8月11日立案调 查。经查,中保十堰公司理赔中心于1999年7月16日发出的《关于规范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受损保险车辆需 要更换玻璃的,必须在总公司指定的当地福耀公司更换。福耀公司十堰经销部地址:东城南路276号……。”部分车主和司 机证实,中保十堰公司在车险定损后让保险客户去福耀公司十堰玻璃经销店安装福耀玻璃。十堰市工商局认为,中保十堰公司 利用其保险理赔的特权,限定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对需要更换玻璃的受损保险车必须到福耀玻璃十堰经销部更换,违反了《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于1999年9月9日作出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当地福耀公司玻璃的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 处罚决定。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接到十堰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中保十堰公司对此不服,遂向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公司不具有决定指控中 的投保人车损后到福耀公司购买装配福耀玻璃的主体资格,而是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文件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我公司不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而是消费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使用福耀玻璃是规定保险公司自身 行为,并没有限定他人购买福耀玻璃的意思,十堰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工商败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中保十堰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定损后推荐、介绍保险客户去福耀公司安装福耀玻璃,保 险客户对更换的玻璃表示满意。另查明,1998年9月2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福耀玻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福耀公司继续作为中保公司在进行投保汽车玻璃赔付时的购买及安装定点 单位,保证在全国任何地方为中保公司或其客户提供最为便捷的服务,双方分别以总公司的名义发文通知所辖各级分公司执行 协议,同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实施。中保公司在此前5天即1998年8月28日就将协议内容逐级发文到中保各支公司实施 。

  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基于上列事实认为:“中保十堰公司理赔中心的报价通知是根据中保公司与福耀公司的协议产生的 ,是对理赔中心内部各业务科室的行文,不对外产生效力,该通知不能代表原告中保十堰公司的行为。且通知让客户使用福耀 玻璃是执行上级文件,被告处罚原告是错误的,原告不具备受罚主体资格,中保公司应是受罚主体。中保十堰公司理赔中心的 通知应当作为一种推荐,不是强制投保客户使用福耀玻璃、不使用不予赔偿的行文。且理赔中心推荐的福耀玻璃质优价廉,不 损害投保客户的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处罚原告属滥用职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2)项第5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工商处字(1999)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 。” □本报记者 杜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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