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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内外资企业要平等竞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1月10日 11:08 中国经济时报

  用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在80年代初期,我们确实取得过很好的效果。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优待外资的负面效 应,就渐渐显露出来了。人们发现,长期用政策优待外资,有如担沙填海,不仅于事无补,反而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竞 争。前几年,我们曾一度出现不少假的合资企业,恐怕就是这种让外资吃“偏饭”政策引发的后果。因为既然外资可以吃偏饭 ,那么内资就必定要想方设法,打出“合资”的牌子。而这对外商来说,只要给“合资”的名义,不投资就能得到实惠,岂不 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针对上述情况,所以近年来政府对有关政策,做了一些适当的调整,但应当说,目前的这种调整,仍没有完全到位。 前几天,一位南方的企业老总和我谈起此事,十分感慨。椐他讲,我国现行的许多政策、特别是所得税政策,仍还是内外有别 ,没有一视同仁。比如,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O%,再加上10%的地方附加 ,也为33%。看上去,名义税率相等,但由于大部分地区不征地方所得税,因而实际税率并不相等。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 开发区等特定地区,外资企业还享受更加宽松的税收优惠,按15%、24%的税率征收。虽然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内资企 业,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优惠区域和优惠行业都受到很大限制,远不及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至于在 投资退税方面,外商享受的优惠,更是远远高于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若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的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而国内企业则无此税收优惠。可见 ,税率的差异,不仅使内资企业的税负重于外资企业,而且还造成同样的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而税负也不平等。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某些临时性减免税,各地已无权审 批;只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保留了对第三产业、校办工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但一般都规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或减征 企业所得税1年,最长不超过3年。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比国内企业要宽松得多。对合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 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给予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的优惠。对投资农、林、牧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 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照顾,而且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对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给予的减免税政策更加宽松,“免二减三”后,只要当年出口比例和先进技术得到认证后,可继续减低税率,最低按不超过1 0%的税率征收。从这些减免税优惠政策上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尤其是“开始获 利年度起”的规定,很有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对策,把减免税变得遥遥无期。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还规定,对超过国家规定(应税所得额3%)的公益与救济性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提取 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公益与 救济性的捐赠,则没有是否超过3%的限制,只要用于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则全部允许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 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如数列支。可见,对外商企业的列支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此外,在业务招待 费的提取标准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国内企业不分生产性和经营性企业,适用同一提取标准,提取标准也较低。而外商投资企 业的业务招待费,提取标准不仅按销售净额和经营业务分别提取,而且提取比例高,其优惠程度远远超过内资企业。

  现在人们有一句口头禅:“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自然,我们的经济要腾飞,确实需要外资的参与。但是,国际 经验表明,吸引外资,未必就一定要给外国投资者开小灶,吃偏饭,而更为重要的,是要改造好投资环境。过去非洲和加勒比 地区的许多国家,为外资提供了不少的优惠政策,但由于投资环境差,到底也没有引进多少外资;而东南亚几个新兴工业化国 家,并没有提供什么优惠政策,但由于投资环境好,外资是蜂拥而至。近10多年来,我国引进外资取得可喜的成绩,达到了 相当的规模,也是我们体制改革深化和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的结果,决不是用几条优惠政策所能办到的。因此,今后我们应把功 夫下在继续推进改革和营造投资环境上,至于税收政策,则应奉行平等竞争原则,实行两种企业所得税并轨。当然,所得税并 轨,并不是说就不能用较低的所得税吸引外资。其实从所得税发展的历史来看,削减优惠、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已成为世界 各国调整税收政策的大趋势。因此我们在统一税率的同时,还应适当降低税率。目前几个主要的发达国家,税率基本在3O% 与35%之间,而我国仍维持在33%的水平上,显然已无“税负从轻”的优势,至少对外商投资来说是如此。而对内资企业 ,由于效益普遍低下,亏损严重,33%的税率水平显然偏高,所以有关专家建议,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保持在2 5%左右。

  关于扩大税基的问题,当前就是要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内外资企业的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清理归并,并加以 统一和规范。比如对公益和救济性捐赠,今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捐赠者不是受赠人,就应该允许扣除,且扣 除比例应一律以应税所得额的3%为限;对资本利得和损失的处理,一般来说,企业的资本利得应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征税, 而企业的资本损失则可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但应该特别明确的是,根据税法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企业取得的当期资 本净收益,应一律计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企业当期资本净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该项资本取得的收益,而不得冲抵企业的其他 正常营业利润。惟有如此,各类企业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比赛,才能真正体现平等竞争的精神,政府对内外资企业,也才算得 上一碗水端平。○王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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