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近年来,在一系列信托创新中,慈善信托颇为亮眼。自《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相继发布后,国内信托公司试水慈善信托的步伐加快,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意识到慈善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分析人士表示,慈善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上具有独特优势。

  慈善信托创新不断

  近几年,随着制度的完备,国内慈善信托正扬帆起航。去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专门设立“慈善信托”专章,并将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法规定的批准制改为备案制。今年7月,银监会与民政部联合发布《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更为慈善信托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统计显示,截至11月28日,全国共计46单慈善信托登记在案,涉及25家信托公司,财产总规模约8.68亿元。其中,2016年,共有16家信托公司和2家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合计规模1.98亿元。2017年以来,共有16家信托公司和1家慈善组织备案了24单慈善信托产品,规模达到6.7亿元。

  临近年底,信托公司成立慈善信托的热情不减,多款创新产品问世。12月12日,由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担任受托人的“兴辰慈善信托”在广东省民政厅成功领取备案回执。这也是广东省首单以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方的慈善信托通过备案。据悉,该信托探索出了慈善组织开设慈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的新路径。

  12月4日,由中国外贸信托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联合推出的“满堂红教育慈善信托”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备案。作为国内首单混合财产慈善信托,该产品被视为金融领域与慈善事业的一次创新融合,其采用“高净值客户+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三方合作模式,帮助委托人实现支持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师生上进、改善教学条件的慈善目的。

  12月初,《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刚刚出炉,江苏成为全国首个专门为慈善信托制定规范性管理办法的省份,为探索推进更透明、更具公信力的慈善事业固化了运作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撑。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总裁刘景峰在2017中国公益年会上表示,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相比,运行架构更加透明。委托人是资产或资金的提供方,受托方一般是资产的管理者和慈善项目的实施人——信托公司。同时,引进第三方即慈善信托的监察人,一般都是由经验丰富且信誉度高的慈善组织、律师事务所及会计事务所担任。与基金会不同,慈善信托运作更为灵活,接受的慈善款项中本金可以长期存续,仅将收益部分投向慈善项目。

  有益于家族财富传承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数量的攀升,财富管理成为各资管机构竞争的焦点,而慈善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特殊地位正引起行业关注。某信托公司项目经理表示,设立慈善信托会吸引高净值人群,一方面可以起到很好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也能丰富公司的财富传承方案。

  事实上,近年来,高净值人士的慈善需求持续增加。此前,中信信托《高净值人群慈善行为问卷调查表》统计显示,在接受调查的高净值客户(资产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占96.7%)中,有41.2%的客户愿意拿出1%以上的家庭资产做慈善。同时,有近56.7%的客户有做慈善的需求或想法,这部分人中有家族企业的占30%左右。

  业内人士表示,慈善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方面具备独特的功能价值:首先,保障财产的独立性。比如,放入慈善信托的财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具有破产排除、遗产排除、债务排除、混同排除的效果;慈善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因受托人破产、被强制执行而受到影响;慈善信托财产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独立于受益人的债务。基于慈善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能够保障家族投入慈善领域财富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强大。由于信托公司具有全权委托的资产管理能力,在产品开发方面也获得了市场认可,慈善资金交给信托公司实施稳健投资,能够确保慈善资金尽可能安全稳定地存续,也能真正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

  另外,运营财产过程透明。比如,慈善信托还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监察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是否在世,慈善信托监察人可以一直由家族成员担任,运用慈善信托管理家族财富,保障了财产运营全过程具有透明性。

责任编辑:郭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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