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10:23 新浪综合

  金融圈热议: 甘肃信托高额提成是贪污?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摘要: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很多都是国有控股,而本案模式在信托业普遍存在。如果将这种模式认定为贪污,或成为一个非常重要又颇具争议的判例。其他国有信托公司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会直接以涉嫌贪污罪追责。

  为提振公司业绩,几年前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甘肃信托”)改革了激励制度,实行了业务团队自营自支的“包干制”,同时规定对推荐业务给甘肃信托的推荐人支付“中介费”。为了能绕过国有企业薪酬总额限制和财务走账需要,顺利领取丰厚提成,业务团队纷纷通过第三方公司接收提成款,再从中将“中介费”支付给推荐人。最终这种第三方公司“走账”的形式被检方认定涉嫌贪污。

  11月10日,本报以《国内信托业第一案:甘肃信托高额提成惹出贪污官司》报道了这起事件。

  本案由于不同寻常的长时间羁押涉案人员遭到家属质疑,同时也因检方“虚构推荐人套取中介费”的观点颇具争议。除此之外,检方认定甘肃信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说法,或影响整个国内信托业。而金融圈内很多企业,出于避税、绕过规章制度限制的考虑,普遍存在“第三方公司走账”模式。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此案将其认定为贪污罪,势必影响整个金融行业。

  “不知情”的公司

  公诉方认为,业务团队的多笔业务中,接收“投资顾问费”的公司均不是真实的业务推荐方。一审中兰州市中院认定,业务团队成员虚构了推荐人,以他人公司或自己注册的公司接收了“投资顾问费”,并将其中的数百万元转入自己账户,涉嫌贪污罪。

  为推翻“虚构推荐人”的说法,被告方拿出了实际推荐人名单,里面包含每笔涉案业务的推荐人姓名和单位。被告方还对业务人员和推荐人开展项目时的邮件往来进行了公证。

  《华夏时报》记者联系到了多位项目推荐人,他们均确认了曾向甘肃信托推荐过涉案业务。另外,一位第三方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经手过某业务团队的多笔款项,最终款项流入多个账户,大多数是推荐人账户。其中一位推荐人直言,“甘肃信托作为有信托牌照的正规国有公司,怎么可能随随便便注册个公司就能把钱骗出来,而且还不是一个人,而是几十个业务员一同涉案?”

  难点在于,对业务人员通过第三方公司走账的情况,甘肃信托的多位管理人员均在笔录中表示不知情,这成为了检方认定“虚列第三方公司”的关键证据。

  记者向时任甘肃信托总裁的杨文致电核实,电话一方稍许沉默后,称记者打错并挂断了电话。风险合规部经理俞静拒绝做出回应。时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总裁助理的党宏亮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时任甘肃信托董事长的马江河,在任期间主导了甘肃信托的激励制度改革,如今已是上市公司盛达矿业的董事长、盛达集团总裁。记者通过盛达集团办公室与其联系,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除此之外,记者联系了甘肃信托多位财务、法务和业务相关人员,他们均拒绝做出回应。

  实际上,根据多位涉案人员的说法,甘肃信托对于信托项目的审批有严格程序和把关,在立项之初就对是否有第三方公司进行过开会讨论。在部分涉案项目中,第三方公司的设立日期甚至在信托项目成立之后,而层层审批中,领导也都签了字。

  案发后,涉案人员家属找到了总裁杨文,杨文当时明确表示:“没有第三方就没有这个业务。你不要跟我说没有第三方怎样,如果我们公司没有定出第三方的事情(指奖励制度),所有这些第三方业务都没有。”

  国有资产争议

  有原公司财务人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按照法规要求,每个信托项目都会设立独立账户,和甘肃信托自有账户相隔离。

  他认为,甘肃信托自有账户的资金可以算作国有资产,信托账户管理的资金所有权不属于甘肃信托,也就不能算是国有资产。业务人员通过第三方公司领取的项目提成,是从信托账户中提取,而非甘肃信托账户。因此从其中获取提成的行为不应算是贪污。

  一审判决中,兰州市中院认定业务人员贪污罪的依据是《刑法》第九十一条,国有公司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以此为基础,信托财产被认定为公共财产,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个人报酬的行为也就成了“损害国有公司的财产利益”。

  而根据《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被告方认为,业务提成款是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支取的,而不是公司自有账户,因此不属于国有资产,也就不能算是贪污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对信托行业和《信托法》有一定研究。他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虽然信托财产和信托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但信托财产的产权和所有权名义上是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这就类似于银行工作人员窃取银行账户资金,按道理这个钱是属于存户的,但是同样可以以涉嫌贪污罪起诉银行工作人员。以这个角度说,从信托项目账户中提取项目提成,确实存在争议。

  被告方律师则认为,本案中甘肃信托、第三方公司、业务人员和信托客户都没有遭受损失,这种业务模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行为的“大前提”。

  王涌同时表示,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很多都是国有控股,而本案模式在信托业普遍存在。如果将这种模式认定为贪污,或成为一个非常重要又颇具争议的判例。其他国有信托公司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会直接以涉嫌贪污罪追责。

  某券商项目经理也表示,不仅信托行业,整个金融圈内通过第三方公司走账获取项目提成的做法都很普遍,大多是为了规避税收或一些限制性政策。

  据悉,该案仍在二审之中。甘肃省高院的主审法官秦浩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本案仍在依法审理当中,对于何时宣判和案件细节不便透露。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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