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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专业子公司监管框架正趋完善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接A01版)近期,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专访时就表示,在一级市场方面,金融机构一手连接资本,一手连接项目,通过直接融资的形式将资本与项目结合,有助于降低企业负债率,有助于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同时,其“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也有助于金融机构自身盈利。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开展,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股权融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已经在实业投行领域积累多年,加之独特的制度优势,更应当积极把握这一机遇。

  信托研究人士认为,相比发行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更适合通过PE子公司拓展一级市场业务。首先,在PE业务中,IPO是最为重要的一种退出方式,但由于政策规定,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却无法通过IPO实现退出,因此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才能合法合规。其次,在目前信托公司业务体系下,通过专业子公司可为相关业务人员制定更为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

  此外,中国证券报记者还了解到,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债转股业务,也让一些信托公司对成立PE子公司颇为迫切。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中小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掘金”债转股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目前来看,建行是与建信信托合作,由其担任管理人来实现“持股”的部分,这对于行业而言是一个不错的探索和尝试。中小银行目前会更倾向于与信托公司合作。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积极的资产管理者和投资机构,拥有非常全面的牌照和经验;另一方面,目前信托公司的数量很多,远多于资产管理公司。

  某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一些中小银行具有较强的债转股动力,希望与我们公司合作。而我们公司则希望,这类业务能通过PE子公司开展,从而保障业务和团队的专业性。”

  寻找时间窗口推出

  前述权威人士表示,目前信托子公司有一些乱象亟待规范,比如子公司、孙公司、重公司关系复杂,未来要如何实现阳光化、是否并表管理等,涉及到很多问题,所以要积极稳妥推进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

  事实上,信托子公司可能存在的监管套利行为已经引发多方关注。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此前由多家信托公司联合完成的研究课题《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研究》就建议,加强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并表监管。该文章指出,金融综合化经营改革不断深化,并表监管的理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鉴于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跨行业、跨市场经营运作的实际,不同类型子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存在差异,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跨界传染,以及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问题,建议对信托专业子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事实上,此番对信托专业子公司监管顶层制度的设计,也被置于大资管统一监管的框架之内。前述权威人士表示,信托专业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将在各方面成熟的基础之上,择机推出。“目前资管机构统一监管办法正在制定当中,我们不能贸然开口子。因此,子公司管理办法也需要等待资管统一监管办法正式落地以后,做好政策衔接,要与大的政策相结合。”

责任编辑:蔡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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