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公益(慈善)信托典型模式及创新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开展的主导力量,具有广泛的慈善捐赠资源和丰富的公益慈善项目运作经验,而信托公司则是基于信托制度优势专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具有高端客户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由于两类受托人在能力上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这使得他们在开展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上也存在差异。在2016年已经落地的22单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占绝对主导,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仅3单,其中一单为独立担任受托人,两单为与信托公司担任共同受托人。具体来讲,目前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业务模式:

  (一)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模式

  1.基本构架

  在这种业务模式中,慈善组织负责募集善款,募资完成后,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相关公益项目并履行其他所有事务管理职责。

  2.主要特征

  在这种模式下,慈善组织相当于资金募集的通道,这样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通过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给予捐赠者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慈善组织公开募集善款的资格,面向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募集善款,扩大慈善信托的规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账户的管理、公益项目的实施以及其他期间管理事务。在这一模式下,信托公司可以直接负责实施公益项目,也可以选择慈善组织合作实施项目,如针对那些需要持续投入人力、开展周期较长的公益项目。

  3.案例示意

  采取这一业务模式的慈善信托有6单,包括安信信托的“蓝天至爱1号慈善信托”、长安信托的“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及“长安慈——未来创造力1号教育慈善信托”、紫金信托“紫金·厚德6号慈善信托”、建信信托的“微笑行动慈善信托”、四川信托的“锦绣未来慈善信托计划”。

  以“蓝天至爱1号慈善信托”为例,该款慈善信托预设规模为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3,200万元,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为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于包括安信信托、绿地控股等在内的几家企业的捐赠。某信托作为“蓝天至爱1号”的受托人,将为实现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进行组合投资操作。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既是慈善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慈善项目顾问,负责向某信托推荐慈善项目并对其筛选确定的慈善项目及制定捐助方案等提供专业指导与建议。该慈善信托由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作为监察人,对信托运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模式

  1.基本构架

  在这一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发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及期间事务管理,包括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公益项目的运作执行则由信托公司根据慈善目的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慈善组织来负责,慈善组织的具体工作包括项目策划、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后续持续维护等。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以直接来负责公益项目的执行,同时邀请具有合作关系的慈善组织担任公益执行顾问。

  2.主要特征

  这一模式的特点主要是信托公司主导,选择合适的慈善组织作为业务合作伙伴,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的运作中,各自发挥所长,合作共赢。由于信托公司的主业是拓展盈利的营业信托业务,难以在慈善信托业务上配置大量专门的人力去执行种类繁多的公益项目,采取这种模式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可以有效弥补信托公司在项目资源、项目执行方面的能力不足,有助于信托公司集中精力做好自身擅长的事情。就慈善组织而言,由于他们对于信托制度和慈善信托的管理运作还不熟悉,与信托公司开展这种模式的合作也有助于发挥他们的所长,帮助他们加深对于慈善信托这一新的慈善工具的认识。

  3.案例示意

  采取这一类业务模式的慈善信托包括中航信托“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国投泰康信托“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2016年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中诚信托“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慈善信托”,长安信托“长安慈——环境保护慈善信托”,中信信托“2016年航天科学慈善信托”、上海信托“上善系列浦发银行‘放眼看世界’困难家庭儿童眼健康公益手术项目慈善信托”等。

  以“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为例,该信托由国投泰康作为受托人,接受三名自然人的委托,发起设立“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信托规模为82万元,信托期限三年,信托目的是促进中小学校素质教育。该慈善信托由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担任项目执行人,由其推荐教育慈善项目,并确定符合慈善信托目的的受益人。

  (三)慈善组织担任独立受托人模式

  1.基本构架

  在这一业务模式下,慈善组织独立担任受托人,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可以像信托公司一样,在银行开设慈善信托专户,负责信托账户的管理,同时也负责信托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并直接负责执行公益项目。慈善组织过去主要是通过获取慈善捐赠的方式来开展慈善活动,对于他们而言,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来开展慈善活动是一种全新的业务方式。

  2.主要特征

  慈善组织在募集善款、慈善项目策划和实施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慈善组织具有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天然优势。在这一模式下,慈善组织独立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而不需借助与信托公司的合作直接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履行受托人的全部职责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和挑战。

  3.案例示意

  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慈善信托总体上还比较陌生,加上慈善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普遍较少,短期内他们缺乏运作信托所需要的管理体系、制度流程以及人才保障支持,所以慈善组织对于慈善信托总体还是持观望态度。目前,慈善组织独立担任受托人的实际案例还比较少,目前仅落地了一单,那就是由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担任受托人的“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为100万元,信托期限为10年,资金将用于支持初创期的环保公益组织。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为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代表张泉,信托监察人为中伦律师事务所,该慈善信托在广发银行设立了资金监管账户,实现了慈善组织开设慈善信托专户的突破。

  (四)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担任共同受托人模式

  1.基本构架

  在这一模式下,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担任慈善信托的共同受托人,根据各自的专长不同,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由信托公司专门负责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信息披露等期间管理事务,由慈善组织负责公益项目的策划和执行,这样能够发挥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各自的优势,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需求和慈善目的。

  2.基本特征

  在共同受托人模式下,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职责分工虽然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项目执行人的模式比较相似,但是在法律关系上,两者有着较大的不同。在共同受托人模式下,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是慈善信托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享受受托人的权利,并要履行受托人的义务。而在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的模式下,慈善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由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与其进行约定,慈善组织不直接向委托人负责。与跟慈善组织合作的其他模式相比,采取共同受托人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受托人意见不一致的处理问题,应在信托合同中就受托人意见不一致的处理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二是风险责任连带问题。根据《信托法》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连带赔偿责任带来的麻烦,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运用共同受托人模式进行合作时应明确约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由责任方单独承担等事项。

  3.案例示意

  采取共同受托人模式的慈善信托业务有两单,分别为万向信托和宁波善园公益基金会担任共同受托人的“华龙慈善信托”、中信信托和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担任共同受托人的“中信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华软资本环保慈善信托”。

  以“中信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华软资本环保慈善信托”为例,是北京市备案成功的首单双受托人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总规模为100万元,期限为5年,其委托人为华软资本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监察人为中伦律师事务所,该信托未来将资助致力于荒漠化防治、绿色供应链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自然教育、环保公益行业发展等领域的初创期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该信托合同约定每年用于资助的信托财产金额合计不低于20万元,但前四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最后一个自然年度的支出不受金额限制。

  信托公司慈善信托发展趋势

  虽然在过去的一年里,《慈善法》正式实施的时间只有短短四个月,但信托公司积极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实践,取得了落地22单的成绩,这个成绩是非常显著的。展望2017年,我们认为,围绕慈善信托的监管制度、税收配套政策将有望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将参与到慈善信托的发展中来,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入推进,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类型将更加丰富,慈善信托的业务实践将有望取得更多的成果。

  (一)慈善信托发展的政策环境有望进一步完善

  慈善信托的发展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促进慈善信托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针对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运作、变更及终止、清算等各个环节制定比较全面的监管政策并配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慈善法》从顶层制度层面对慈善信托进行了规范,民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主要对慈善信托备案环节的监管进行了规定,随着慈善信托实践的深入开展,未来针对慈善信托的监管和配套政策还将进一步完善。首先,由银监会牵头联合民政部制定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将有望出台,该管理办法将针对慈善信托设立、备案、存续期间管理、信息披露、资金使用、投资运作、终止清算等各个环节制定比较全面的统一规范,这将用于指导全国各地的慈善信托业务开展,有助于改变目前很多地方民政部门对于慈善信托的观望态度。另外,随着慈善信托受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将有望协调财政、税务、民政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涉及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慈善信托发展路上最大的障碍问题。慈善信托监管政策的完善和配套支持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关注和参与慈善信托。

  (二)信托公司参与度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发展趋势渐显

  2016年参与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已经达16家,未来将有更多的信托公司参与到慈善信托业务的开展中来。这一方面是因为监管政策大力支持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慈善信托被纳入信托公司八大业务之列,慈善信托业务的开展情况被纳入行业评级体系之中,信托公司对于慈善信托业务的重视度将逐步提高;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本身也有较大的动力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慈善信托可以为信托公司开辟更多本源业务的空间,尤其是将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业务相结合,通过将财富传承与慈善需求进行紧密关联,可以树立信托公司在家族财富管理上的特色,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开展慈善信托也有助于信托公司践行社会责任,提升行业及公司品牌形象。此外,随着慈善信托发展前景逐步趋于明朗,预计未来信托公司也会逐步探索慈善信托的专业化运作。目前已经有上海信托、长安信托单独设置了慈善信托部,其他大部分信托公司都是依托业务部门、创新研发部门或是财富管理部门开展慈善信托业务,随着慈善信托发展可持续性的增强,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信托公司投入组建专门的部门或是团队来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三)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的合作将继续深化

  在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落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开具捐赠抵税凭证之前,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业务模式仍然将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合作的主流模式之一,未来一旦信托公司具备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就无须再借助慈善组织的通道来募集善款,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的业务模式运用将减少。不过,即便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直接开具抵税凭证,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仍然有广泛的业务合作空间,但在业务模式上,未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公益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的模式将占据更主导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公司虽然拥有成熟的组织构架、管理制度、受托管理经验,并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但信托公司毕竟是营利性金融机构,在慈善项目运作能力及经验方面较为缺乏;而慈善组织具有丰富的捐赠资源、慈善项目运作能力及经验,长期致力于慈善事业发展,未来在慈善信托的发展中,信托公司还是需要与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并以此建立可持续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慈善和信托的融合,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

  (四)慈善信托产品创新将逐步活跃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社会服务功能还不完善,我国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发动社会力量来弥补上述不足,以此促进社会公平及和谐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整个社会的慈善意愿也越来越强。为了更好地匹配慈善供给和需求,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上台阶,需要积极发挥慈善信托这一新的慈善方式的作用。基于信托的制度优势,慈善信托具有安全、灵活、高效、透明、规范等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人及机构参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愿。由于民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也明确鼓励慈善信托的实践创新,加之信托公司在运用信托制度优势进行业务创新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预计未来信托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需求,围绕慈善目的的细分领域、信托财产类型、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作模式等进行创新,提供更加丰富的慈善信托产品,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慈善意愿和满足社会公众利益诉求。

  (五)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将融合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持续积累,我国已经进入了财富传承需求爆发的初期,目前信托公司承载财富传承功能的家族信托业务需求旺盛。不少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家、高净值个人客户在向后代传承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希望向下一代传承家族的精神财富,由此产生了在家族信托中嵌入慈善意愿的需求。在短期来看,由于信托公司不是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机构,慈善信托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还缺乏有力的支撑点,但是由于信托公司有着大量高净值客户资源,信托公司可以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同时,积极挖掘客户的慈善需求,通过“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或是包含慈善目的的家族信托等模式来帮助客户实现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传承需求,这将是信托公司区别于其他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的独特优势。

  总体而言,为了推动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壮大,未来还需要集行业之力,站在更高的角度去认识慈善信托,并积极地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慈善信托,了解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汇聚更多慈善资源来设立或参与慈善信托。

  来源:《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6-2017》

责任编辑:郭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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