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财产权信托是一种非资金形态的信托,为信托本源业务之一,信托公司提供受托管理服务,依据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和信托目的。依据信托八大业务分类体系,财产权信托按照财产属性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以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基本囊括了目前开展较多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土地流转信托业务及家族信托中的房屋/股权代持业务等。2016年财产权信托各典型业务发展各有特点: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异军突起,信贷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空间巨大;土地流转信托则进入深化探索阶段,开始围绕农业产业链并结合农村土地改革提供综合服务;房屋/股权代持业务获得局部突破,具备示范效应,后续发展可期。

  财产权信托定义及特征

  (一)财产权信托定义

  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除资金信托外,信托财产可以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对财产权仅通过举例列举而非穷举的方式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因而从法规角度来看,财产权信托在财产权类型上囊括的范围较为多样。

  2016年中国信托业年会提出了信托业务八大分类,并详细阐述了财产信托的概念内涵,即“财产信托的信托财产主要是财产权,最早在英国叫用益信托,是指非资金形态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管理,帮助运营甚至处分,以实现保值增值。这类信托财产,可以是住宅、土地等不动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字画艺术品等。”作为信托的本源业务,“财产信托是见物不见钱,信托公司提供受托服务。”

  2017年信托业务八大分类体系进入试点阶段,根据监管分类专题培训解释,财产权信托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依法以可以流转的非资金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因而财产权信托的范围十分宽泛,理论上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具体来看,2016年中国信托业年会提及了一些纳入到财产权信托的具体业务,比如土地流转、房产信托、家族信托,并确认了财产权信托对于合法财产“破产隔离、财产独立和代际传承”的重要作用。从目前试点实践来看,利用财产权模式在非公开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中国信登等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监督的公开交易场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是财产权信托中的重要业务类型,它有以债权设立信托的典型特征。

  (二)财产权信托主要特征

  一般来说,财产权信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属性上为非资金信托;二是风险特征上主要为信托财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及其可能转换为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三是例外情况的排除,主要指以约定期限和收益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归为债权信托。

  1.财产权信托属于非资金信托

  财产信托是以财产或财产权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包括债权、物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亦可以设立信托。具体来说,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托等。只要权利能够以货币方式计量,以便信托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即可作为信托财产进行委托。

  2.财产权信托风险主要来自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权信托另一大特征体现在风险角度,即财产权信托风险主要是信托财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及其可能转换为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信托财产风险主要源于债权、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权本身价值随着债务人信用、市场变化等因素波动,可能将该风险转换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前一类风险与信托财产本身固有的属性有关,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后一类风险则属于受托人风险,其实质是一种法律风险,即签署信托协议时的法律风险,在签订信托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要有效约定权利、责任、义务。

  3.财产权信托的例外排除情况

  在八大分类体系标准下,出于分类的严谨性和实质性原则考虑,按照财产权信托模式“以约定期限和收益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应该归为债权信托。实际上,在此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实质是债务人为获取债权人资金进行的变相融资行为,并以约定期限和收益进行债务偿还,信托公司在其中进行主动管理。根据八大分类体系对债权信托的定义,债权信托主要为以债权性资产为投资标的的信托业务,由此,在符合债权信托定义并排除其他业务类型基础上,从实质重于形式出发,以借贷、买入附回购等形式运用信托财产的业务均应归入债权信托业务范畴,典型如传统政信合作业务。

  (三)财产权信托业务范围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业务均应划分到八大分类标准下的财产权信托,其中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如以房产委托的家族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如以股票委托的家族信托、股权代持信托等)、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如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土地流转信托、房屋租赁权信托)。从目前实践来看,上述分类的典型财产权信托中:土地流转信托对经营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要求较高,盈利模式仍在探索阶段,开展的信托公司数量较少,尚未普及至全行业;家族信托以股权或房产委托的情况也极少,多以资金委托方式出现;房屋代租赁、股权代持等,由于信托公司在人才配置和专业能力方面尚需要时间构建、市场需求培育,开展也在有限范围之内。因而,现阶段以银行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保理资产及商业物业租金收入设立的、具有以债权设立信托特征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财产权信托的主要业务形式。

  私募资产证券化是以债权基础资产设立,属于典型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范畴。私募资产证券化通常指信托公司以财产权形式设立、以信托为SPV、在非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它区别于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中银登等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监督的公开交易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票据),主要包括证监会主导的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企业ABS)、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ABS)、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目前,信托业内将参考公开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发行流程的非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称为“私募资产证券化”或者“准资产证券化”以及“类资产证券化”。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采用了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全部流程,省却了少量非核心环节,以非公开市场方式发行。

  土地流转信托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财产权信托,也属于典型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范畴。土地流转信托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农民(或村集体)将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的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实现土地受益权的标准化和凭证化,农民(或村集体)用凭证定期领取收益。这一过程中,信托公司作为土地财产的流转服务机构,承担土地资源整合、使用权流转、租金(转让金)催缴、农民利益保障、权益关系协调等职责。

  另外,还有证券代持、股权代持、房屋代租及其他各类以债权设立的信托产品,其中:股权代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获取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应归属于有价证券信托;房屋代持信托是指房屋产权(或租赁权)所有人把房屋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收益返还给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属于动产信托或者其他财产(财产权)信托。这两种信托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出现,目前我国此两类信托业务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的原因开展数量极少。另外的证券代持及其他各类债权设立的财产权信托产品,目前尚不多见,仍在发展过程中。

  财产权信托发展概况

  财产权信托主要以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为主,较为常见的典型形式是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土地流转信托及房屋/股权代持信托业务。

  2016年财产信托各业务发展各有特点: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过去两年异军突起,发展迅猛,尤其银行信贷资产最为显著,非银行机构资产(租赁、保理、小贷等)则较为活跃;土地流转信托度过成立时数量的高峰,进入围绕农业产业链的“由量转质”的深化探索阶段;房屋/股权代持信托2016年已获局部突破,示范效果明显。

  (一)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概况

  1.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形成较大规模

  据2017年5月的不完全统计A,北京信托、华能信托、建信信托、云南信托、外贸信托、中信信托、上海信托、华润信托八家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存续规模在6,400亿元左右,而多数公司都在过去一两年开展了私募资产证券化,2016年规模上升势头明显。2016年4月,随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的发布,私募证券化业务正在逐步转移到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进行。数据显示A,2016年银登中心流转信贷资产标的的交易金额为560.81亿元,同比增长138%,这其中大量的是使用财产权模式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

  2.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来源广泛

  尽管私募资产证券化无统一平台登记、统计相应的数据,但从市场实际反馈来看,私募资产证券化作为公开市场的有效补充,在2016年获得了快速发展,基础资产领域覆盖较为广泛和多样。一方面,对于银行而言,私募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非标转标,将资本计提降低,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部分银行由于MPA考核指标等原因,对非标资产出表的需求旺盛,导致此类私募资产证券化发行增多,银行信贷资产成为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最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另一方面,对于非银企业而言,尤其是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资本占用较多的机构而言,私募资产证券化为它们的资金来源拓宽了渠道,也成为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基础资产类型。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大部分都与公开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相似,数据显示B,2016年公开市场资产证券化全年共发行489单,总发行规模 8,401.75亿元,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3,561.39亿元,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4,821.17亿元,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规模154.57亿元。

  3.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竞争逐步转向细分领域深耕

  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旺盛市场需求引来各类机构纷纷抢滩。整个市场上,参与的竞争主体较多,开展此类业务的除信托公司以外,券商、基金子公司也纷纷加入到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竞争中来,市场竞争激烈,因而各公司的报酬率也较长时间地维持在较低水平。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信托费率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一点五,而公开市场资产证券化的费率多在万分之四左右。私募资产证券化虽然相比公开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收费略高,但同样存在服务内容同质化的问题,竞争很多情况局限在价格层面。2016年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竞争出现不同与以往的情况,部分信托公司开始摆脱价格层面竞争,开始进入到对细分基础资产领域的深耕,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向前端基础资产形成阶段介入,以求更早把握基础资产,开展所谓PRE-ABS业务;二是不断发掘新兴基础资产类型,满足市场需求,例如旅游区门票收入、商业物业租金收入、互联网消费贷款(如阿里小贷借呗、京东白条、农分期)等。

  4.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纳入规范监管

  银行为实现快速便捷的资产出表,很多银行选择发行“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从银行的角度看,资本占用是私募资产证券化受银行青睐的核心原因。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对于评级AA-及以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20%进行资本计提。银登中心和非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尚未明确进入监管认可的资产证券化范畴,但目前一般按照公开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方法,导致很多银行少计提了风险加权资产。实际上,根据银监会46号文规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行为,视为监管套利,私募资产证券化监管属性界定上的模糊状态,容易引发对该类问题的担忧。2017年5月,部分地方银监局针对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模糊界定问题易引发套利行为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以本行理财资金承接此类产品劣后级的发起银行,要求按基础资产“证券化”前情况计算资本;明确银行投资此类产品优先级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不与公开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混同概念。以此作为标志,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纳入规范监管范畴,有利于未来该类业务的健康发展,尤其是非银行信贷、租赁保理、消费金融等基础资产的持续发展。

  (二)土地流转信托发展概况

  1.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由量转质”

  自2013年中信信托首单土地流转信托推出以后,经过了2014年的发展小高峰,2015年土地流转信托产品落地推出较少,2016年市场上基本已经较难观察到信托公司成立此类信托项目,土地流转信托经历一波高潮之后,开始进入注重由量变到质变的深化探索阶段。进入深化探索阶段后,土地流转信托围绕一些关键问题在进行突破,解决土地集合起来之后的后期运营管理问题,从根本上破除制约土地流转信托盈利来源障碍。例如,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种植方面的专业能力,对委托人农民、承租企业以及粮食种植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信用风险、违约风险、确权风险、重复抵押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使得土地流转信托成立后规模化收益的增长覆盖相应的成本增加,提高土地流转之后的盈利效果。作为信托制度与土地流转制度的结合创新,土地流转信托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有效方式。目前形成的以农业产业链和“农+”一站式服务体系,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了农资、农技、农机、仓储、交易、融资、理财的全程化农业服务内容,是信托公司转型过程中可以布局的主要方向之一。

  2.积极鼓励土地流转信托政策环境不变

  2016年3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即“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实现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的进一步推动和落实。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明确提出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意味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安排和理论创新,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的制度基础得以发展。由此可见,积极鼓励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未变,这给土地流转信托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空间,有利于对该类业务的深化探索。

  (三)房屋/股权信托业务发展概况

  1.房屋/股权委托财产权信托业务获得零星突破

  长期以来,受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尚在建设、房屋/股权委托管理难度高等因素影响,信托公司以财产权形式、接受委托人以房屋/股权委托设立信托的业务开展尚不多见。但是,2016年随着家族信托的陆续开展,已经出现了少数项目以房屋或股权信托的情形,据悉,整个440亿元家族信托规模中,以房屋或股权作为委托财产的比例约在5%A以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除家族信托以外,房屋/股权代持委托信托的突破,已经成功扩展至公益(慈善)信托落地项目中B。从成功落地项目看,有如下特点:一是部分委托人对房屋/股权委托之后的财产转移涉及的税负成本进行了承担,常见于以家族财富传承为目的的信托产品;二是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及产权登记机构对于部分房屋/股权委托财产权信托,经沟通之后进行了税费的减免,如部分具有特殊信托目的(如公益或慈善信托)的信托。上述实例说明,房屋/股权委托代持类信托业务既存在实际市场需求也存在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另外,信托发展历史中,也出现过为满足特定目的而出现的企业房屋/股权代持委托业务,预计随着国内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企业代持需求业务边界的进一步清晰,来自企业房屋/股权代持的财产权信托业务会逐渐多起来。

  2.房屋/股权委托财产权信托业务交易费用有待政策推进

  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房屋必须以交易过户的形式将财产转移至信托,高额的过户费用成为推广该类信托的实际障碍。在许多城市,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相关其他税收费用极高,这些税收成本虽然可以借助税收筹划予以减轻,但税收筹划也意味着成本。另外,管理房产与管理资金不同,信托公司不能从资产管理中直接产生收益。而且,房产过户之后,房产的使用、收益、处置都涉及事务性的处理,会牵涉较高人力成本和经济压力。因而尽管在法律制度上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将房屋作为家族信托管理的财产,需要衡量市场和经济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对于股权委托信托,其所遇到的困难与房屋委托信托类似。股权委托信托需要将股权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名下,这是股权委托信托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然而,现有的股权登记制度没有对股权信托登记做出规定,致使股权登记机构无法受理股权信托登记业务。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而这必然涉及因股权代持信托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引起股权转让和返还所形成的税收问题。股权委托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而是一种代持行为,不应承担交易税。由于制度上的不配套,影响了股权委托信托业务的交易费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权委托信托业务的发展规模。实际上,股权委托或代持信托除了涉税问题以外,还存在股权变更登记、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困难等其他问题。总体而言,上述问题的解决,亟待相关税收政策、登记过户制度上的改革推进,在实实在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房屋/股权委托财产信托业务的发展将会进入快车道。

  来源:《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6-2017》

责任编辑:郭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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