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18日 23:51 投资时报 

  亏损产品的股权投资项目,分别是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直到“国元一号”到期日,三个股权投资项目全部未能如期退出,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来源:《投资时报》

  文|《投资时报》记者 刘佳昕

  这无疑是个多事之秋,关于信托产品未能实现预期收益的“故事”终于再添一例,而当主人公的名片上闪现“中信”二字时,一切便变得更加吊诡。

  2015年8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组成合议庭,对九位投资者联合起诉中信信托,要求对“中信国元农业基金一号集合(查询信托产品)”(下称“国元一号”)未能如期退出承担违约责任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九位投资者作为原告方,被告方中信信托及第三人中信银行,共同参与了本次庭审。

  国元一号于2009年12月由中信信托发起成立。该计划预定存续期为5年,共募集人民币4亿元。由128位公众投资者认购,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共122人(认购金额低于 300万元的自然人为50人)。

  然而,由于国元一号最终收益由此前承诺的12%~23%高收益锐降至2.14%,近乎缩水6至10倍。面对五年的长期大额投资和与预期相去甚远的回报,愤怒的投资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信信托承担因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认购费、利息损失以及投资收益损失等。

  据《投资时报》记者了解,在本次开庭前,法院方面已经组织原被告进行了两次正式谈话,并就相关问题展开调查。此次开庭,已经是原被告方第三次对簿公堂。事实上,在法院的审理实务中,在正式开庭审理前进行两次调查的情况并不多见。

  国元一号未达预期收益

  “国元一号”究竟是何种角色,又为何会在5年时间里让满心欢喜的投资者竹篮打水呢?据悉,该计划预定存续期间为5年,拟发行优先受益权份额3.6亿份,由投资者认购,普通级受益权份额0.4亿份,由投资顾问河南农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开基金投资公司”)认购,每份受益权发行价格均为人民币1元,共募集人民币4亿元。单一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少于100万份,按照信托资金的1%缴纳认购费。

  2009年12月17日,九位投资人与中信信托签署了《中信国元农业基金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中信国元农业基金一号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向中信信托在信托计划保管人和推介机构,即中信银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户转入了认购资金。

  2010年1月15日,该信托计划正式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中信信托曾四次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2015年1月15日,信托计划预定存续期满,但由于信托财产并未全部变现,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存续期自动延长至计划资产全部获得变现之日。

  2015年1月23日,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开公司”)作为优先级回购人在信托合同规定的期限界满时按照优先级受益人的要求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优先受益权份额。回购价格为“1份优先受益权份额=1元人民币-1份受益权份额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总额”。农开基金投资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与信托计划按1:2资金配比进行联合投资。

  2015年1月23日,农开公司委托农开基金投资公司将剩余份额的优先受益权转让对价转入中信信托开立的信托专户。2015年1月26日,中信信托将相应款项转入原告的个人账户。2015年2月5日,中信信托将剩余份额的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变更为农开基金投资公司。

  至此,投资者虽取得了本金及少量的收益,但由于与之前承诺的预期收益相距甚远,九名投资人最终决定起诉被告中信信托和第三人中信银行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收益,返还认购费用。

  公司亏损

  值得注意的是,亏损产品的股权投资项目,分别是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直到“国元一号”到期日,三个股权投资项目全部未能如期退出,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0年12月2日,中信信托受让新亚纸业600万股,受让价格4.05元/每股,投资金额2430万元,所占股份比例2.59%。中信信托在向投资者披露的文件中称,此次投资将在新亚纸业上市后退出,然而自投资完成后,新亚纸亚一直面临严重亏损,至今未能实现上市计划且大股东已无力进行回购,直至2015年1月15日信托计划到期之时,该笔投资仍无法退出,这亦是致使投资者无法取得承诺收益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经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核实,新亚纸业的亏损和无法上市的真正原因系因环评未达标,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所致。2011年08月15日,环境保护部对新亚纸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10万吨APMP杨木化浆技改项目于2008年12月擅自进行试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满负荷生产为由,责令公司10万吨APMP杨木化浆技改项目停止生产,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处罚款十万元。

  2014年7月10日,河南省环保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第34号,因新亚纸业一分厂综合技术改造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9年擅自建设并于2014年4月1日调试生产,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给予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新亚纸业的APMP杨木化浆技改项目和综合技术改造项目,在设计、建设、施工及生产过程中都必须严格履行环保部门的审批。然而,中信信托在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期间,上述两个项目已经进行生产,且没有取得相应审批,而中信信托却仍然进行了投资,对此,投资者认为中信信托存在调查失职行为。

  另外,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新亚纸业的董事长宋敬志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次处罚导致1亿多元直接损失的事实。

  不仅如此,2013年7月13日因维修工苗某、刘某等无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违规作业,造成新亚纸亚一分厂成品纸仓库重大火灾事故,经新乡县价格中心鉴定,此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636万元。事后,相关责任人员均被判处刑罚,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新业纸业存在违规使用不具有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焊接等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对此,投资者表示,在中信信托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期间此类问题就已经存在,火灾发生在投资完成后,对于此次问题的处理,中信信托也未尽到管理责任。

  对此,中信信托认为其在推介、签约、管理等各环节均严格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不存在过错。而中信银行在法庭答辩中认为,其在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严格提示了风险,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严格按照托管合同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且中信银行不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投资者与中信信托的纠纷与其无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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