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崴

  一向“高冷”的信托如何玩“互联网+”?谜底是——凭借互联网技术搭建自主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消费信托或是不错的转型方向。

  随着互联网与诸多金融业务“亲密拥抱”,一个互联网金融的时代似乎正在到来。不过相比于贷款、支付等金融服务创新潮流,信托领域的创新实践却相对较少,“互联网信托”仍然是一个新颖的概念。

  这一方面是由于集合信托本身的类私募性质,较高的投资门槛与较为封闭的产品形态让以往的创新尝试更多局限于通过网上渠道卖信托的方式,同时,相对严格的监管政策也让产品创新的道路更加曲折。

  就像一座高高的墙,监管政策似乎成为互联网信托创新发展绕不去的屏障。不过,“互联网信托”也并非遥不可及,现在,越来越多的机构正在寻找“互联网+”信托的创新之路。

  探索信托收益权流转

  “互联网信托”这一概念的第一次曝光始于今年七月份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事实上“互联网+”早已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

  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已经展开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布局。长安信托、四川信托、中江信托已成立专门的互联网业务团队或部门以研发创新型信托产品;爱建信托入股参与上海汇付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创业股权投资中心;外贸信托最先开放微信公众订阅号“五行财富”;中信信托与百度[微博]合作的消费信托模式则从信托产品的角度进行探索。同时,也有不少互联网公司进军信托领域,“信托宝”等平台在信托收益权流转方面做出尝试。“互联网信托我们内部也研究多次,信托做互联网化不能仅仅停留在上网卖信托的概念”,北方某信托公司人士谈到。其实,简单的互联网叠加拆分信托份额的模式已经宣告失败,2014年4月,银监会界定“信托100”网站“100元买信托”业务违规;2014年底P2P平台雪山贷推出“千元团购信托”业务因被合作方“否认”而紧急下线。

  在前述人士眼中,信托实现“互联网+”,目前机构在信托流转和产品层面的创新都是值得探讨的方向。

  经济观察报注意到,多家机构已经开始试验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托收益权的流通,而这被看作是对信托产品长期以来缺乏流动性状态的回应。

  一个现有的困境是,按照《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当对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受让人同样不能为自然人,亦即个人投资者可以向个人与机构转让,机构投资者只能向机构转让,而受让方必须满足信托合格投资者的所有要求。

  有趣的是,在法规容忍的范围内,一些机构已然在进行更多的创新。今年上线的中融金服平台被视作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与现有的信托互联网化合作模式不同,中融金服并未对信托进行“转让”、“拆分”,而是将金融产品作为信托公司客户融资的增信手段。

  相关资料显示,金融产品增信项目是中融金服推出的个人投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均为合法购买信托机构发行的集合(查询信托产品)产品的高净值客户(自然人或机构),并以其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作为增信措施进行融资。由此,信托公司客户通过该产品可获得信托的高收益且兼顾流动性,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也能在该平台上找到安全边际更高的理财产品。

  事实上,这已经不再是信托受益权转让方面的第一次尝试。高搜公司推出的“信托宝”,以“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模式介入信托流转市场。

  “高搜易的‘信托宝’产品借鉴了‘信托100’失败的经验,采用收益权质押的方式。操作上,既不把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也不团购信托,以转让的信托收益权为基础,借鉴资产证券化的做法,用信托收益权质押,三级增信,减弱风险,让普通投资者能以小额资金进行投资,收益却可达到10%,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法规的限制。”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分析道。

  另辟蹊径的产品创新

  与信托受益权流转市场的创新相比,更大的难题出现在产品创新方面。“现在在产品层面的创新很难做,问题的关键在于,信托的类私募性质下,有一些政策上的红线没办法突破,比如集合信托方面100万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某信托公司风控总监谈到。

  相比于互联网金融深深的“普惠”烙印,100万的投资起点确实显得不接地气。不过,市场已经在尝试制度范围内的可能性。消费信托被视作一个可以推广的创新方向。

  “其实大多数消费类信托是单一事物管理类信托,这种产品不受集合信托合格投资者的门槛限制。”翟立宏解释道,与传统获取资金增值的模式不同,这种信托产品的模式是,通过认购信托产品,在有保障的前提下,获取享受高性价的消费权益。

  以中信信托发售的“一千零一夜”产品为例,其认购价格为每份1001元,其中包括298元的会籍费部分和703元的保证金部分。前者,298元的会籍费部分用以对应获取消费权益 (四星级以上精品度假酒店1间夜住宿权),而保证金部分则将在到期时进行退还。

  “消费信托可能是一个很好的转型方向,这样信托公司就不仅仅是作为一个资金的平台,也是提供一些资产甚至渠道给投资者选择,是一个综合的平台。像中信做的这种消费信托与我们以前传统的信托产品完全不一样,他的销售模式与传统的信托也有很大区别。”一位信托经理评价。

  记者了解到,区别于以往的商品销售模式,中信信托联合百度建立的互联网消费众筹平台采用一种全新的消费众筹模式,即商户在众筹平台提供各种商品,用户通过购买消费券的方式,获得该商品提货权。在一年期内,用户可以通过手中的消费券进行提货消费,即可享受正品商品的会员价,如果期间用户不提货、未消费,那么未消费部分可获得7%-8%的占款补偿。

  “消费金融即消费行为的投资化,投资行为的消费化。消费信托的关键在于后台服务体系的构建,建立消费信托O2O模式。消费会产生数据,会积累用户,数据可用于挖掘,并以用户为中心为其提供更多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翟立宏说道。

  去年监管层在“99号”文中特别强调,信托公司不能委托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以外的三方机构销售信托产品。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凭借互联网技术搭建自主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也被看作是信托业“互联网+”的步骤之一。

  在翟立宏看来,互联网信托的实施包括四个阶段,其一,资讯、咨询平台建立;其二,社交平台建立,如完善微信公号的服务功能和增设社交平台;其三,寻求合作方,在业务交易层面,信托公司应先积极寻求与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如中信信托与百度的合作;其四,线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建立,“中融金服”即是信托行业结合互联网特点搭建的创新服务平台。

  “建立线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才是信托公司完成互联网金融布局的目标。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建立在一定流量、用户量、交易量和大数据的基础之上。”翟立宏说道,“将信托自身的优势通过互联网渠道更为充分发挥。其极强的资源配置能力、所有者权利重构、收益权的分层设计可以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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