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丽娟

  经过半年调解,中信国元项目第三次开庭审理。

  8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九位投资者联合起诉中信信托和中信银行,要求对“中信国元农业基金一号集合(查询信托产品)”未能如期退出承担违约责任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面对五年的长期大额投资和与预期不符的收益,投资人认为,相关机构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失职行为,对产品投资监管不力导致收益大打折扣,致使产品从承诺的12%~23%高收益到如今的2.14%,对此,中信信托难辞其咎。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目前法院正在对结果进行审理,预计国庆前后下达一审判决。

  收益缩水,只兑付2.14%

  投资人收益缩水是此次开庭审理的主要纠纷点。

  在信托计划中,中信信托及中信银行的表述为,“国内首个投资于农业加工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在预期收益款项中,其给出的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23%,并表示盈利预测一般可以达到年化13.72%的收益。

  这一高收益吸引了投资人的目光。

  中信信托在回复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产品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在合同里也有明确表述。由于设立时没有明确的投资项目,因此本信托计划不设预期收益率。

  “中信国元农业基金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国元一号”) 于2009年12月由中信信托发起成立。该计划预定存续期为5年,共募集人民币4亿元。

  2009年12月17日,本案九位原告与中信信托签署了《中信国元农业基金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中信国元农业基金一号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向信托资金专户转入了相应认购资金。

  2010年1月15日,中信国元一号正式成立。其后,中信信托曾四次向原告分配信托利益。这部分利益包括赎回和回购两部分。以100万元投资额为例,赎回和回购大概比例为65万元和35万元。至2015年1月15日,信托计划预定存续期满。但由于信托财产并未全部变现,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存续期自动延长至计划资产全部获得变现之日。

  “到今年年初,信托计划结束,中信信托只给了我们本金和少量的收益,5年的收益按照2.14%结算,和之前承诺的超过13.72%的收益存在很大差距。我们认为中信信托存在失职和欺骗的性质。”上述投资人说。

  投资者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唐春林则认为,在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中信信托通过高额回报,收益稳定,政府担保等口号夸大项目的投资价值,对于不稳定因素和各种风险未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诱使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与中信信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九名投资者最终一纸诉讼将中信信托和第三方中信银行告上法庭,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信托公司支付在宣传和路演时承诺的13.72%的收益,返还认购费用。

  对此,中信信托回应称,其在信托计划宣传、认购和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其对投资者进行了回购,将受益权转让给优先级回购人,这也是投资人签字同意的。

  各投资者目前都已经足额收回了本金,并获得了相应的投资收益,至于各投资者主张的按照固定利率计算的损失,实际上是要求获得固定的投资收益补偿,这不仅于法无据,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

  对于中信信托的解释,投资人并不买账,在两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资人第三次和中信对簿公堂。

  截至目前,该案已经开庭三次,前两次都是谈话调查,这次是首次公开庭审,但未当庭宣判。

  信托计划投资方向变更未披露?

  唐春林认为,被告中信信托对中信国元一号违约一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在推介环节中,中信信托未充分提示风险;第二,未进行投资者资格审查,相关文件中关于风险提示的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第三,投资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第四,信息披露不当;第五,信托计划延期及安排受益权回购行为不当等方面存在过错,并导致原告损失,进而要求中信信托承担损失。

  唐春林提供的材料显示,信托计划成立后,中信信托对推介期间宣传的四个种子项目未进行任何投资。

  然而,根据中信信托官方信息披露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7月20日,信托计划已完成对五个项目投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590万元。其中:股权投资额17777万元共有三个项目;债权投资17813万元,包括两个项目,在信托到期日后,这两个项目完全退出。

  上述三个股权投资项目,分别是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月15日信托计划到期日,三个股权投资项目,全部未能如期退出,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不仅如此,中信信托在投资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即将资金投向非农业产业。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瑞贝卡为制造业,新亚纸业为造纸企业,两者均为非农业产业亦非农业关联产业。记者注意到,自2012年股权投资进入后,两家企业的经济效益便持续下滑,其所谓的高成长性无从体现。

  “在投资企业连续亏损的情况下,被告却未及时退出,可见其在退出路径及担保措施上处置不当。同时,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为4亿元,投资总额仅有人民币35590万元。其中4410万元,被告未披露其投资情况,投资者不知其流向。闲置资金是否用于银行存款和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微博]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投资及其投资方向和规模,被告均未予明确。”唐春林告诉记者。

  至于4410万元的闲置资金,中信信托表示,已经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赎回,也已经进行了信息披露。

  九名投资人则表示,中信信托在投资过程中,严重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审慎投资的义务,致使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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