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芳艳
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落户上海,是一大好事。然而很多信托公司的人却暗捏一把汗,因其核心在于挑战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
对于这一问题,时任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副主任的夏锋在“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一文里曾经提到,目前,我国信托登记的现状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无法操作;变通登记,风险隐藏;信托登记,地方先行。
他指出,因此,在信托实务中,信托公司或者不实施任何登记行为,仅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信托登记事宜,或者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信托登记事宜,同时签订信托财产转让或买卖合同,采用这种“过户登记”的方式暂时替代“信托登记”,或者采用抵押、质押登记及公证方式等替代性方式。但是,这些变通方式要么只是《合同法》意义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么难以产生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效果,无法有效发挥信托制度在权利重构、破产隔离和财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功能,从而给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带来风险。
在过去几年,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做了诸多尝试。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6月20日批复同意建立“上海信托登记中心”,6月21日在浦东建立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分步发展的策略:首先建立和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然后在信托登记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受益权流通机制。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我国信托监管部门对于完善信托登记制度的一个有益的尝试,当时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提供信托产品登记,更多的是提供信托信息的汇总和披露,方便信托产品的查询和推介,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效应和辅助监管的作用。
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这几年遇到的挑战颇大。记者查阅《政府法制研究》2009年第1期,其中刘士国、高凌云、周天林撰写的“信托登记法律问题研究”一文的表述较为深入。
该文提出,信托财产登记和信托产品登记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层面概念。信托财产登记是从属于法律概念,是落实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重要载体表现。而信托产品登记是信托财产受托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管理方式的一个信息汇总载体,是一个实物操作层面的概念。信托产品登记载体只有在信托财产登记载体落实后,才能发挥功效。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所从事的登记业务是否就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信托登记”?目前要作评判,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章程》规定,该登记中心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主管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中国信托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但中心并未被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部门明确其法律地位。
该文分析说,如果在立法、司法上不能确认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从事信托登记的法律地位,信托登记与其他产权登记机构不能协调运作,其会员所登记的每个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核算的法律保护就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认可,也就无法确立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这将给信托登记中心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该文还提出,目前,信托登记中心的会员单位都实行自愿性信托登记。就自愿性信托登记现实来说,由于法律并没有明文要求信托公司对其每个信托都必须进行信托登记,导致信托公司登记随意性很强,削弱了登记制度对信托公司的监督力度,信托投资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信托登记中心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阻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不过,全国信托登记中心的优势也不言而喻,它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跨区域登记中心。它的出生背景和公司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4年9月上海自贸区和浦东新区政府正式下发《信托登记试行办法》,同时银监会也在推动信托登记立法工作,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过去面临的问题,也是未来全国信托登记中心同样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其信托登记能否获得司法上的认可至关重要。而这样的大工程就需要顶层设计和多个部门合力推进了。(编辑 王芳艳 韩瑞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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