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那些事:从梅艳芳遗嘱说起

2013年02月26日 13:52  英大金融 

  吴刚梁

  要想了解信托,我们可以从香港艺人梅艳芳的一份遗嘱说起。2003年12月30日,梅艳芳患癌症病逝,去世前她留下一份遗嘱,将其近亿元的遗产转移到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而不是交给其80岁高龄的母亲覃美金。梅艳芳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其母嗜好赌博而且挥霍无度,如果把这笔钱一次性给她,可能很快就会损失殆尽,她以后的生活反而没有着落。而通过设立信托基金,梅艳芳将自己的遗产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打理,信托公司每月按照嘱托支付7万元生活费给其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这样她就可以安享晚年了。但是,覃美金仍想要直接得到这笔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场官司持续了5年,最终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梅艳芳遗嘱有效,财产继续由信托公司管理。

  信托自古有之。据说在公元前2548年,有一位古埃及人就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这是现今发现的最早的一种信托行为。我国著名的“白帝城托孤”故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信托,因为诸葛亮按照刘备的遗嘱,鞠躬尽瘁治理国家,即使蜀国从此繁荣昌盛,他也不能当皇帝,最终的受益人自然是后主刘禅了。不过,这些“托孤”只是一种古老的民间行为,当时没有专业的信托机构,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也不明确。

  现代意义上的财产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距今已有800多年的历史。那时候大多数英国人信奉“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很多人都把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于是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根据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这引起了国王的不满。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新的法律,规定凡把土地捐赠给教会团体的,都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否则就要没收其土地。但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窘境,他们通过“衡平法”,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应先赠送给第三方,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方必须将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这种“曲线模式”就是最早的财产信托,这里的第三方相当于受托人,他们名义上拥有土地,但实际上并不享有土地带来的利益,教会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契约社会的成熟,信托公司的功能也渐渐地发生了变化,承办和执行个人遗嘱、受托持有财产的功能开始弱化,专业化财富管理和金融配置的功能增强,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营利性的现代金融组织。美国于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如今信托业在美国经济和居民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与银行、保险三分天下。

  现代信托制度是在20世纪初传入我国的。1921年,民族资本家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信托、证券交易所被陆续关停,直到改革开放之初才提出要重新组建信托公司。1979年1月,邓小平约见荣毅仁等五人,提出要吸引外资,解决经济建设资金问题。同年2月,荣毅仁向中央提出了《建议设立国际投资信托公司的一些初步意见》。10月,国务院责成人民银行赴英国、日本等国考察现代信托制度,随后批准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今天“中信集团”的前身),荣毅仁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事实上,当时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职能,而仅仅是中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一个窗口。1980年后信托机构“遍地开花”,最多的时候全国共有上千家。

  然而长期以来,信托机构一直被政府定位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种“补充”,是地方政府和相关部委的融资平台,机构热衷于搞资金,搞拆借,炒作股票、期货和房地产,事实上,他们名为信托,但除了不做信托,其他什么都做,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市场,自身也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一直被监管部门当作“坏孩子”。信托机构的定位也被不断地调整和“推倒重来”。到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前,信托业事实上已经处于“歇业”状态。

  直到2007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此后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规章,被定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信托公司经历了新一轮的蓬勃发展。2011年全国64家信托公司资产规模达到4.81万亿元;而同期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2.19万亿元,保险资产6.01万亿元,各类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4.77万亿元。截至2012年9月,信托资产已经达到了6.3万亿元,超过保险,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支柱。

  尽管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令人瞩目,但信托机构的定位仍是个问题。当前信托资产规模虽然很大,但主要是“通道类”业务,这类业务的资金和项目均由银行控制,交易结构也由银行主导,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无从体现,只是赚取微薄的手续费收入。银行也只是通过“银信合作”来“捣腾”资产,规避监管,因此信托公司被各界当作“影子银行”。

  此外,信托公司自己主导的集合信托计划,是把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矿产等资源性的项目。它们先找到收益率较高、风险较大的项目,然后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利率实行“高进高出”,被社会称为“合法的高利贷公司”。信托公司“刚性兑付”,自己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并截留利差,实际上承担着银行信贷的职能。国外盛行的遗嘱信托、高端客户的个性化理财还没有成为国内信托公司的主业,但这方面的需求却非常旺盛。所以说,信托公司的风险与发展空间都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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