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违反信托投资政策的三种应对方法

2012年11月05日 11:05  新浪财经 微博

  新浪仓石研究中心庄正

  摘要:近日有投资者微博“吐槽”广发基金违反信托投资政策,新浪仓石研究中心认为涉及信托投资政策的委托人权利主要有,信托投资政策调整权、信托财务顾问解任权、信托财产复原和赔偿权等三项,此案例或适用“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到的特别事由”,投资人可运用信托投资政策调整权调整投资政策。

  11月2日投资人Mia_ChuChu通过个人微博“吐槽”:“广发基金[微博]去年通过第三方诺亚财富发的信托产品,合同中投资方向一半为大额交易套利,一半为定向增发,但信托成立后半年多仅投出一笔定增。后投资政策改变,全部资金转为定增。但转为定增后基金经理投资若干项目全部为平价买入,与原定政策偏差太远。第三方虽积极协调,但无奈财务顾问完全背弃投资合同。”

  根据投资人提供的线索,笔者找到了广发基金于2011年9月前后在陕国投名下发行成立的5只定向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根据信托产品的发行公告这几只产品的投资政策如下:“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投资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对一专户。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与财务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并应向委托人披露。”

  针对以上事实新浪仓石研究中心认为,A、如果投资者不能认定信托财务顾问违反投资政策,但出现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委托人有权要求信托财务顾问调整财产管理方法。

  B、如果确实如投资人所说,信托财务顾问违反了事先约定的投资政策,则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信托财务顾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信托财务顾问。

  C、如果信托财务顾问违反投资政策、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信托财务顾问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以上涉及信托投资政策的委托人可行使权利,有信托投资政策调整权、受托人和财务顾问解任权、信托财产复原和赔偿权等三项。从投资人的阐述看,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已经出现了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到的特别事由,投资人可以和信托财务顾问在产生争议的地方协商调整投资政策。

  截至目前,所有上述5只信托产品净值均落在了面值以下,但亏损幅度不大。第三方诺亚财富也已作出积极回应,决定于“11月8日下午3:30召开《陕国投-广发基金1-5号定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人沟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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