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国投澄清避重就轻 四大疑点无解

2012年02月09日 04: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关键问题仍无回应 采矿权合作经营协议或陷无效

  神秘信托

  追踪报道

  上周五,本报披露“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该信托计划’)”2亿元信托贷款融资去向成谜的稿件及其独家后续追踪报道在业界反响强烈,不少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对此展开各种探讨和猜测,而国投信托方面缄默多日,泰莱董事长、总经理鲁性明则手机关机。

  昨日,国投信托的澄清终于姗姗来迟。绕过了本报的多日正面沟通,国投方面直接将澄清声明通过几大专业媒体进行了公布。虽然国投信托首席风险控制官张仲和声称该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完全符合要求”,并称泰莱并非“三无企业”,但对于众多关键问题,该澄清声明并未做出任何回应。

  文/记者潘彧

  质疑一:

  泰莱是不是三无企业

  此前,专业媒体对于泰莱公司有这样的描述: 财务数据疑点重重,甚至可能是无纳税、无营收、无充足抵押资产的“三无企业”。

  本报在对其进行的独家追踪也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获得经监管部门审批后的采矿权,不符合六证齐全的发放矿产信托的基本条件。同时,该信托计划抵押物并非泰莱所有,而是登记于梅园工贸名下。

  对此,在澄清声明中,国投信托首席风险控制官张仲和表示:“国投信托已经聘请了国内知名的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共同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多方位、多角度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泰莱能源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不是所谓的‘三无企业’。”

  但是,国投信托的澄清报告并未回应众多核心问题,包括泰莱财务报表为何出现三年零纳税、零营收的现象,该公司注册资本究竟为多少,抵押物从何而来,价值多少,泰莱与梅园工贸有关许村煤业的《合作经营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何六证不全依然可以发放矿产信托等。

  质疑二:信息披露为何顾虑重重

  此前,该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极其模糊,甚至连基本的预期收益率和投资领域都未涉及,而抵押物方面更是语焉不详。

  在澄清声明里,张仲和表示,关于项目方资质、募集资金用途、风控手段、担保措施等相关内容,均已在信托文件中向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披露,并已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报告。

  他表示,由于信托产品是私募性质,且参与交易各方会签订保密协议,所以具体的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不会超出委托人这一范围。

  不过,据记者了解,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而第九条指出,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这一点,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表示,从现行法律上来看,国投信托称信托产品的资料披露只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负责,也有其道理。但其是否如实充分地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目前尚不能自证。

  另一法律专家则认为,应借鉴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必须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

  质疑三:采矿权转让是否违法?是否有效?

  此前,本报独家披露了泰莱能源与梅园工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泰莱能源负责经营梅园工贸下属的煤矿企业——许村煤业。

  该《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梅园工贸作为许村煤业的整合主体地位不变,许村煤业的工商登记及采矿权均登记在梅园工贸的名下。而许村煤业由泰莱能源负责投资、建设及经营,并约定梅园工贸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获得许村煤业产出的原煤,不足部分按市场价格支付现金,其余的经营利润全部归泰莱能源所有。

  对此,国投信托回应称,泰莱与梅园工贸之间是合作经营关系,双方共同负责投资技改和管理,采矿权主体不变,煤矿已取得技改的开工批复。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如不变更采矿权主体,不需要得到批准。

  “这个回应没有改变我之前的观点,这是两方在以合作为名行变相转包之实。”刘继承律师对此表示。

  记者查阅所有与采矿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条文,未发现“不变更采矿权主体,不需要得到批准”这样的规定。刘继承称,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前提就是“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因此无论是否经过批准,只要不符合该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进行转让或变相转让就是违法。《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

  质疑四:投资人权益是否能被保障

  张仲和还在澄清中表示,该项目履行了公司内容的全部程序,且每一个操作环节都符合公司的风控要求。此外公司就此项目召开了几次业务决策会,确保项目的开展依法合规,确保项目的抵押、担保措施充足、完备,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到位。公司还为该项目制订了严格的后期管理措施。

  那这样的“依法合规”和“严格管理”是否能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呢?

  记者采访了在贵州常年经营矿产开发的张总,他认为泰莱与梅园的《合作经营协议》无论属于合作经营、采矿权租赁还是承包,都属于实质的采矿权转让行为,应依法履行向国土、矿管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时交易双方还应具有相关资质。他表示在煤炭整合这一特殊历史时期,这样的变相违规案例很多,但是如果发生矿难或合同履行中偏离逾期较多,产生纠纷,走到法庭上,大部分此类合同归于无效。

  信托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泰莱和梅园的《合作经营协议》无效,甚至将依法承担违法转让采矿权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那么该笔矿产信托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该信托计划应立即终止清算,返还投资人资金,同时,信托公司应向投资人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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