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三个月竟是“廉价短工” 警惕试用期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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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12:05 解放日报 | |
读者小黄日前来电反映:我是江西某大学的毕业生,今年6月在上海的人才交流会上,被一家翻译公司聘用。老板声称:试用期3个月,一次性发薪1500元,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考虑到严峻的就业形势,我当时就一口答应了。试用期中,我表现得十分积极,可就在上周,眼看试用期将满,老板却告诉我不用来了,原因是他觉得我不适合做这份工作。他甩出800元作为这3个月的“辛苦费”,将我打发了。眼下已错过了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再找工作相当难,我不知该怎么办? 另一位大学生小陆也来电反映:我在今年夏天与一家软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可试用期将满,老板以简单一句“不满意工作表现”为由将我辞掉了。同一批进来的其他几个同学也是如此遭遇。听说这家公司用同样的方法已经招过好几批人了,我们都被害苦了。 记者随访 眼下,许多今年毕业的大学生们正经历着用人单位“试用期”这一关。有些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打着“试用期”的幌子,将求职心切的应聘大学生招来当廉价的“短工”使用,并名正言顺地发给很低的工资,试用期一到便予以辞退。 据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介绍,近来,有关试用期劳动纠纷的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仅举报企业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便开始试用期的投诉,就占到了总投诉量的20%。刚毕业的大学生们往往由于就业经验不足,很容易落入这些企业设置的圈套中,而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更使他们成了“沉默的羔羊”。那么,初涉职场的毕业生如何警惕这一“试用期陷阱”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多半是用工者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这位负责人提醒毕业生,务必在进入单位报到时就尽快敦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单位执意要先试用后签约,那必须有自我保护意识,在试用期间,一定要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单位以“试用期”为名炒你鱿鱼,便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想用“廉价短工”的用人单位仍然会在试用期满后,用一些不正当的理由辞退毕业生。其实,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很好地举证,他就不能将毕业生辞退。一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是不是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进而裁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 但记者在市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目前劳动法规并不健全,“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款本身就比较含糊,因此,此类仲裁案件,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赢的把握并不大。为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大学生在求职时,一定要事先认真了解一下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的意向,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谨慎;同时,他呼吁用人单位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招聘员工,切勿将“试用期”当作非法牟利的“工具”。 关于“试用期”的几条规定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的长短需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满3年及3年以上,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见习期与试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一些用人单位会用见习期来代替试用期,以变相延长试用期。 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5、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单独签订独立的“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 6、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7、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记者毛锦伟 实习生叶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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