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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提高参与要求加深参与程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8月23日 09:5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观点

  目前我国境内独立董事大部分都是社会名人、行业专家、教授学者等,都是兼职,出席相关会议的出勤率都在50%以下,造成了参与程度偏低。而受聘的独立董事大多数与上市公司有合作关系,一般不愿意因过多发表不同意见而影响双方关系,因此造成了参与要求也偏低。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在观念上改变,确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独立董事是一个崇高职业,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做上市公司的花瓶,也不是为赚“外快”而干第二职业。观念改变后独立董事的参与程度和参与要求定会大大提高,作用才会得到应有的发挥。

  在推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必须抓紧培育和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要有一个中间机构来起桥梁作用,而不是由上市公司到处“乱请”。只有通过这样的中间机构才能有序推进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建立。可预见,在我国推出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培育和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将是一个重要环节。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正式公布了。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在相关条款上作了一些修改,使《指导意见》更具可行性。对于征求意见稿我们曾仔细研读,也有不少想法,对照新颁布的《指导意见》,同时针对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结合我们公司的运作体会,深感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很有必要。这里谈一些看法。

  一、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很有必要

  1、关于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

  《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句话说到了点子上。因为预计在我国,“一股独大”或“几股独大”局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大股东的利益不用担心,肯定有一批大股东派出的董事们会有意或无意识地自觉维护他们的利益,而中小股东利益往往被“遗忘”或“忽视”,所以迫切需要独立董事们去关注、提醒、保护。

  原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从这一点看,想通过定量的明确规定来达到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工作时间的目的实际上很难,因为实在没办法对独立董事工作进行“考勤”。当前独立董事主要的具体工作是: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参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薪酬、审计、投资、提名等专业委员会 ;审议年报 包括半年报 、关联交易文件、公司重大事项等文件;关注、跟踪掌握公司所有对外信息披露内容。这些具体工作要把它们折合所需时间不太可能,每个上市公司所需的时间肯定不一样,同一上市公司每年情况变化所需的时间也不一样。

  新颁布的《指导意见》把原征求意见稿中“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划掉了,表述为“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这样修改以后,对独立董事的具体工作要求是需要靠独立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和自律来完成的。

  原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根据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人数比例不足1%,如已上市和拟上市公司都在明年配齐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比例,那么一年内将产出4000多名独立董事才能满足要求,估计人数上和时间要求上都会有很大困难。

  新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作了调整,表述为“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时间上的修改主要考虑一般公司通常可以在明年股东大会提出修改章程,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在下一次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推出独立董事制度。否则就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来完成,难度也就偏大了。

  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

  《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是“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这是提的很原则的。我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具备的最重要的知识和工作经验应是在工商管理、法律和财务三个方面,其中尤其是企业实际管理经验,而不是经济理论。因此,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应更多地具备有关上市公司运作的工商管理、法律、财务等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这样做可能更实际一些。

  3、独立董事受聘和解聘程序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还有“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我认为,独立董事的前提必须是董事,所有董事身份的产生与其他董事没区别,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包括由谁提名与其他董事也应该一样。只是在他们当选公司董事后,公司董事会根据一部分董事的客观背景和条件提出拟聘任他们为独立董事,提交证管部门备案、认定,一旦获批准,即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如没获批准,那他们就是公司一般的外部董事。一旦辞职和确认失去独立董事资格,宜立即生效并备案。因为辞职的独立董事绝对不可能再履行职责。《指导意见》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对作为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数有所降低,这样可以听取更多人的意见。

  4、独立董事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指导意见》中提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我认为公司应明确提出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报酬。现在上市公司在处理独立董事的报酬或津贴上比较混乱,给每位独立董事的额度可能在每年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差距非常之大,看法、认识也各不相同。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拿报酬,不然会影响‘独立性’,而且干部廉政要求也是不能兼职兼薪,独立董事主要是一种社会名誉”。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还是应讲“按劳分配”原则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独立董事要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必须付出辛勤的劳动,而且是社会劳动力价位很高的一种脑力劳动,独立董事承担着很大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所以取得报酬和经济补偿是理所当然的。只要他们的报酬不直接和大股东利益挂钩就决不会因此而影响他们的“独立性”。

  我们肯定不会说会计师和律师受聘于公司,拿了很多报酬就会影响他们的公正、公平,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有社会地位的专业人士,我们应相信他们的自律能力。独立董事的具体报酬水平,一般应依据上市公司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 主要看是否几地上市 来确定。

  二、建立和推进独立董事制度需把握的关键点

  1、确立独立董事的应有社会地位

  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已经设立独立董事的运作情况,主要集中在境外上市公司和发行B股的公司,估计不到100家。大部分应该说独立董事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离开国际上通常的要求还是远远不够。主要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参与程度低和参与要求低。

  当前我国的境内独立董事大部分都是兼职,因为大多都是社会名人、行业专家、教授学者,本职工作一般很忙,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只能放弃独立董事这些兼职的活动,估计大多数独立董事出席相关会议的出勤率都在50%以下,能化较多时间来处理相关工作和审阅文件的独立董事一定是少数,所以造成了参与程度低。

  另一方面当前受聘的独立董事大多数与上市公司都有友好的合作关系,一般不愿意因过多发表不同意见而影响双方关系,通常都会对上市公司降低要求,采用低位或底线控制,公司出现明显不公、不妥,违规时才发表反对和不同意见,所以造成了参与要求低。

  我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在社会观念上改变,确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很高的社会地位。独立董事是一个崇高职业,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我们经济发展都需要独立董事们发挥重要作用,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做上市公司的花瓶,也不是为赚“外快”而干第二职业。当前一些著名学者、经济学家、老领导就因为他们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所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显强得多,他们敢说敢讲,没后顾之忧。观念改变后独立董事的参与程度和参与要求定会大大提高,作用才会得到应有的发挥。

  2、培育和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

  按《指导意见》到2003年6月各上市公司都需配齐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根据已上市和拟上市公司数可估计出在全国两年内将产生出4000多名独立董事,少数公司可能聘用一部分境外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但大部分都会在境内产生。

  依照对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可以想象国内人才市场肯定是供不应求,上市公司必将展开一场“独立董事”人才之争,结果定会出现一个人兼几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降低要求聘用“充数”的独立董事,毫无疑问将无法履行好所要求的职责,我们设想的独立董事作用也可能得不到实质性发挥。所以推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必须抓紧培育和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要有一个中间机构来起桥梁作用,而不是上市公司到处“乱请”,如可由上市公司董秘协会类似的组织,熟悉上市公司情况,也清楚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又有广泛的社会各界关系。只有通过这样的中间机构才能有序推进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建立,包括组织对独立董事作“上岗”前或“上岗”后的必要培训。可预见到在我国推出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培育和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将是一个重要环节。

  3、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

  现在有一种看法认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所以上市公司设立监事会后再配备独立董事没必要。我认为独立董事与监事的职责还是有较大区别,大家都作监督,但重点和对象都不同。我国公司法明确提出监事会主要是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和经理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要求纠正。可以看出重点是财务,对象是董事和经理。主要是监督法律的适应性,而公司利益是否最大化、最优化那不是监督的内容,而这正是董事的职责。也就是说监事在管下限、底线,而董事则完全不同,要管上限,使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独立董事首先要履行一般董事的职责,其次还要履行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重点是监督和纠正公司违法违规而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要努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从这些可看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有其特殊功能。

  4、切实加强对各项法规、制度落实的监督

  《指导意见》推出后,必须要有监管部门定期对落实情况作检查,对违反或不执行《指导意见》要追究责任,作出适当处罚。如《指导意见》仅仅作为“指导指导”,可做可不做,那么独立董事作用不会得到真正发挥,想依靠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弥补当前“一股独大”带来公司管理上缺陷设想也就会落空。特别是对独立董事要有一个很高的自律要求,独立董事不能保证工作时间和参与度,如一年中必须参加的会议出勤率低于三分之二,则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更换独立董事。还有一条津贴和报酬的落实也很重要,这可使独立董事更增加责任感。当前问题不在于“能不能给”,而主要解决“能不能拿”,有关规定应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彻底解决独立董事能够按劳取酬和按责取酬问题。回想起以前也出台过许多加强监管和推进规范运作的规定意见等,但有些没明显效果,问题主要出在没检查、没督促落实,所以许多上市公司和有关部门也不严格执行。希望这次一旦推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就要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不再多讨论这项制度的合理性、准确性,而是使这项制度经过相当一段时间运作后再作完善和改进。期待《指导意见》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 戎光道)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企业权利制衡的产物,其设立的本意是制衡公司经营者对各股东利益损害,而能否发挥其制衡作用是由其独立性和行权能力所决定的,独立性是其正确发挥作用的基础,行权能力则是实现其作用的途径和工具。因此,如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行权能力,就成为其能否发挥作用达到目的的关键。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需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一、对独立董事人选标准范围的确定

  在已经公布的有关条例中禁止下列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的雇员;最近一年内曾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公司法》有特别规定以及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人员。任职的具体要求还有,独立董事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在公司实践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一些情况:

  1、拟选聘的独立董事是否已在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公司中任重要职务,起决策作用。这类独立董事很有可能失去其决策独立性或造成商业机密的外泄,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对独立董事的选择不仅要求是行业里的权威,最好还要是综合性人才,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而不能去流于制造所谓“名人效应”。同时,所选董事必须要有直抒己见的勇气和魄力,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必须要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由于独立董事一般都是兼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就无法保证独立董事提出自己的正确建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也就成为了虚设。因此,公司在聘用独立董事时,在这方面要考虑两点:一是其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二是其兼职是否太多。

  4、选聘独立董事,最好是请专业中介机构对拟选的独立董事进行资质调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和权利

  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我国的《公司法》对设立独立董事没有作硬性规定,只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说,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法规上缺乏强制性。所以除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增强股民的信心设立独立董事外,大部分股份公司没有设立独立董事。

  由于对独立董事权利的不明确,我国目前公司中已有的独立董事大多数有名无实,难以起到独立董事的作用。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最新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的第六部分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的4大权力:“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这是国内第一次对独立董事的地位有了一个说法。

  对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对独立董事以约束和压力。在国外当了独立董事还要买保险,因为除了要处处注意自己的身份是代表小股东的利益投票外,有些事情是防不胜防的,万一出了问题,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一部分责任。给予一定的法律压力和约束,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负起责任,不能遇到困难就缩头。而详细的法律法规只有落到实处被贯彻施行下去,才能达到效果。配套建设的健全和完善,是根本保障,不然只能流于形式。

  三、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要独立董事真正很好发挥作用,公司还必须对其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若要做出正确的决策,必须对公司情况有所了解,能对获得的情报信息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由于独立董事一般是兼职,且大多都时间宝贵,没有足够的报酬和激励,就难以使其重视或者说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为公司服务;甚至在他繁忙时,董事会开会时都不会来参加,更难说发挥作用了。

  有了足够的报酬和激励,还必须有对其进行约束的制度。应对独立董事建立一项专门的考核制度,如对其参加董事会的次数、董事会上的发言次数和质量、被采纳的建议等,把这些指标直接和其报酬挂起钩,促使独立董事们有效地为公司服务。

  在给予独立董事的报酬中,可以以公司股票期权作为一部分或大部分,因期权的价值与公司的价值紧密相连,也可以衡量董事们的业绩,工作业绩有成效,期权的价值相应就高,反之,期权的价值就低,甚至没有价值。予以一定的期权为报酬,对独立董事既是激励,又是约束。

  国外已形成的独立董事制度规则可以参考借用,如独立董事应定期会面(至少一年一次),总裁和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应参加;董事会所属审计、董事提名、董事会考评和管理、总裁考评和管理层薪酬、道德和操守等专业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现金和公司股票的组合,其中股票占很大比例;为了确保董事会中有新的观点,每3年至少应有一名新的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加入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服务一般也不应超过10年,等等。

  四、营造独立董事成长的社会环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成员为5至19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不计算其他股份公司,仅以上市公司来算,则每个上市公司至少需2名独立董事名额,沪深两市1000多家上市公司,最低要有2000多个独立董事,实际上远不止这么多。这么大一个高层次的社会群体,也应有自己的组织。

  根据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可适时建立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组织,使其在独立董事资格培训、业务交流、自我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壮大独立董事队伍。这样,既有利于独立董事群体素质的提高,也可加强独立董事的力量。

  营造好独立董事成长的社会环境,使独立董事队伍水平不断提高、数量不断壮大,才能为股份公司选拔优秀独立董事创造条件,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独立董事的地位。

  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公司进行治理结构调整的重要一步,对我国股份制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一种刚刚引入的制度,要独立董事马上就很好有效发挥作用,也是不现实的。如何与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具体问题、原有制度等相互配合协调,使独立董事真正有效发挥作用,需要在发展中不断规范。

  (黄河证券研究所 田东红)

  上海石化独立董事是怎样管事的

  上海石化是在1993年6月由原来的国有大型企业改制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几个月后就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发行后的H股、ADR、A股股票分别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8年来上海石化通过改制上市,共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折合人民币约67亿元。企业通过上市已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内部体制、机制不断得到完善,投资者、股东也得到了良好回报。

  8年来公司坚持每年现金分红,累计分红达44.8亿元人民币,每股净资产从初期的1.25元/股增加为1.92元/股。重要的是公司上市后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资产负债率从上市前75%已降至现36%,销售收入从76亿元人民币/年增至205亿元人民币/年,上市以来累计净利润达82.5亿元人民币,近二年依据主营销售收入、总资产、净利润、股票市值进行的全国上市公司50强评选,分别获第一、第二名。上市以来公司从未发生过违规违纪事件,在信息披露方面一直得到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纽约证交所的好评。上海石化所有成绩的取得、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全体局外独立董事的支持和帮助,离不开他们的诚信和勤勉。

  上海石化在上市初期就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也满足了境外上市的明确要求。董事会中一直有3-4名是局外独立董事,分别是社会著名人士 前上海市副市长 、华东理工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律师,他们都是石油化工行业、财会、法律及工商管理方面的高级专家。现在这一届董事会15名董事中有三名是局外独立董事。因为境内上市公司还没有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所以上海石化的局外独立董事从法律义务方面主要是满足境外监管要求,如关联交易、年度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审定。但在多年的实际运作中局外独立董事们都曾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资本运作和发展发表过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机制也提出过不少看法,特别是能从旁观者清的角度,发表一些与大股东不完全一致的意见,从而使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有效。所以我们的体会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也一定会有效果,特别是在“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是其他董事、监事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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