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证券总裁 席春迎
在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形势下,组建集团化证券公司,进行集约化经营,是我国券商求得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与国际竞争必走集团化之路
加入WTO后,中国券商将面对更多更强大的竞争对手。相比之下,我国券商在资本规模、业务品种结构、创新能力、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其中尤以规模小和业务品种的单一雷同为甚,这两方面又间接影响到其他竞争条件。竞争劣势使我国券商的生存发展受到极大挑战。
近年来,管理层出台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实际上是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劣势做出的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旨在引导和扶持我国金融机构向规模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从国外的发展经验可以推断,实施集团化战略能够尽快增强我国券商的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发展规模经济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沿着市场化、规范化的道路前进。市场化和规范化必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发生变化,促使我国证券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壁垒上升,中小证券公司将失去更多竞争机会;规模经济化,券商规模扩张的需求更加强烈;产品差别化程度提高,利润水平分化。最终,我国证券市场将进入由中寡占市场向寡占市场发展、由均衡利润取代暴利的新阶段。
市场结构的变化作用于微观层面上的券商,给其带来了边际利润率下降、市场拓展困难和风险控制成本上升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出于资本对利润的追逐,实施集团化战略,通过扩大规模、集约化经营,进而实现竞争力的全面提高,成为券商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券商的集团化反作用于证券市场,又对市场化和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
集团化证券公司规模经济的建立可使市场的消费者得以节省其交易、调研和监督成本,消费者的福利得到增加。其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又有利于降低证券市场的消费者风险水平和增强市场监管水平,从而使证券市场整体风险水平得以下降。证券公司集团化还有利于削弱壁垒,改变行业的竞争格局。
券商集团化已有制度准备
今年6月出台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我国券商的集团化做了制度上的准备。
《管理办法》确定了我国券商集团化运作的框架,即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应是在市场细分和专业分工的条件下,建立在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基础之上,由不同层次的母子公司构成,跨越众多投资领域的证券公司。它具备以下特征:制度上,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框架;股权结构上,相对分散;组织机构上,由建立在有限责任和法人制度基础上的不同层次的母子公司构成;业务上,以证券业务为主导,多元化发展。
在我国现行体制框架下,证券公司实现集团化的途径主要有发起设立、增资扩股、兼并和收购等。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方式利于增加公司的自有资本,减轻公司运营资金的压力。并购和控股方式则有利于利用目标公司已有的营业网络,同时这种资本积聚的方式也使规模扩张更富于效率。就我国的现实来看,后两种方式受到了成熟度较低、条块分割严重的市场环境的限制,而且并购和控股是以较强的资本实力为前提条件的。增资扩股的方式与我国券商资本实力偏低的现况和政策导向较为匹配,成为目前我国券商实现集团化的主要途径。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规模化、市场化,并购和控股的方式将成为券商实现集团化的主流途径。
管理水平提高和金融创新是保证
我国券商在实施集团化战略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资产规模的扩张只是证券公司规模扩张的表面形式,或是实现规模经济的一个步骤,而业务量的增加则是规模经营的结果。另外,在证券公司集团化过程中,规模扩张必然引起管理层次的增多,信息传递不畅,交易费用上升,由此引起证券公司决策效率降低,系统效率的降低则会进一步降低经济单位的有效产出,造成规模不经济。有鉴于此,只有在规模扩张的同时,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科学决策机制,才能保证我国证券公司集团化的顺利实现。
证券公司还需致力于金融创新,包括组织机构、业务和产品的创新。它所带来的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金融工具的灵活化与多样化,能够满足客户不断提高的投资要求;传统的金融分工弱化,业务扩张能力上升;活跃市场化的组织形式;推动行政干预的放宽和对监管水平提高的促进等方面。通过创新,可以使我国券商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积极慎重地拓展各类融资渠道,进行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资源配置,实现超常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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