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与思考:股评要负法律责任

2001年07月09日 12:22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王飞

  买股票不像买彩票,抱着押宝心理的投资者恐怕不多。有水平的高级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无不对拟投资对象进行尽可能充分的了解甚至实地调研。但这种级别的投资者无疑是不多的,而证券投资毕竟是一门专业学问,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完全凭自身的研究水平来进行投资活动,实在很困难,怎么办呢?无数投资者不由自主地将希望寄托在证券分析师(我国俗称“股评家”)们的身上。许多初入股市的投资者,对于股评家的指点,堪称言听计从。

  然而,受到投资者如此厚爱的股评家们,指挥战绩如何呢?从各方面反馈的实际效果来看,答案是不容乐观的。虽然其中不乏优秀的人才,但股评家队伍的整体素质,实在令人难以恭维。甚至有报道说,美国某调查机构曾经研究了大量分析师的荐股成绩,最后的结论竟然是,他们荐股的准确率并不比大猩猩更高。洋股评家如此,我国股评家如何呢?许多投资者是有切身感受的。

  当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何况投资分析原本便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是一门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把握的艺术,这也正是刊登股评的媒体为何总要作“股评文章仅供参考”之类声明的原因。

  然而,作出上述声明后,股评家们是否就可以无拘无束地“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了呢?我们看到,长期以来,不少股评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炮制而出的,诸如“某公司今年业绩将翻番”、“现价可立即介入”之类的“动人”字句,至今仍充斥于不少媒体。

  前不久,美国国会财政委员会与纽约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分别宣布,对被怀疑“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中存在不良操纵行为”、“提供了不公正的股票投资建议”的华尔街分析师进行调查。考虑到在过去的几个月里,纽约股市中没被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平均上涨了13.1%、而被推荐的股票反而平均下跌了5.3%的惊人现实,人们应该有理由怀疑分析师们的“清白”。

  再看国内的一则最新消息。日前,山东某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因发表“无中生有、臆造事实、虚假陈述、严重误导”的股评而导致上诉人张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股评家熊某,被判赔偿上诉人损失;对熊某股评文章未经查核其真实性即予以刊载的某报纸,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国内投资者状告虚假股评误导并获胜诉的第一例。

  这一判决充分证明:在我国,股评当然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喜欢超出法律许可范围而口无遮拦、甚至故意做“托”以误导投资者的股评家,以及刊登股评而尚未对相应审核责任引起足够重视的媒体们,应该幡然警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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