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分析:7000亿私募基金从何而来?

2001年07月09日 12:16  证券日报 

  对我国现存的私募基金是一律取缔还是因势利导,已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重要问题。如何决断,还需要明白——

  -本报记者张华侨

  私募基金急剧扩大势力

  “中国已经存在约7000亿的‘私募基金’,对中国存在的‘私募基金’是一律取缔还是因势利导,这已是摆在决策者面前必须正视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昨日在京召开的私募基金研讨会上指出的。

  夏斌在这次会上公布了他对中国“私募基金”的研究报告,这份报告是从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选择企业名称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字样的企业为样本进行调查的。从调查来看,上述公司,北京有3626家,上海有2687家,深圳市有640家,三市共有6953家。

  在对北京的3626家公司调查中发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占72%,注册资本在100万~1000万元的占19.8%,注册资本在1000万~5000万元的占7.3%。但在深圳,注册资金大的公司比例远比北京多,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深圳有10家,北京只有6家。

  从北京3626家公司中随机抽样50家公司调查发现,这些公司在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内都没有“代客理财”、“受托代理证券投资业务”等内容,但其中52%的公司坦然承认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

  在回答从事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中,近77%的公司选择“不愿具体说”,其他近15.4%的公司承认理财规模在1亿~2亿元之间,近7.7%的公司承认理财规模在2亿元以上。

  不排除上述选择“不愿具体说”的77%的公司事实上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以此推算,京、沪、深公司共有6979家,按其中只有52%的公司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的比例推算,则应有3629家公司,每家公司的代客理财规模按平均1.5亿元计算,3市代客理财的规模则达5443.5亿元。据悉,南方证券公司一家代客理财规模近达100亿元,估计全国几十家证券公司都在做此类业务,规模不少于2000亿元。

  除京、沪、深三市外,其他省市从事代客理财的公司约有上万家,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估计,中国目前代客理财的规模约在7000亿元。

  调查显示,除23.1%的公司称所募资金投资于国债二级市场外,其余均投资于股票市场,其中50%以上的公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被调查公司称,保底分红的占15.4%,固定比例的占11.5%,收取佣金的占3.8%;从投资群体来看,投资客户以企业为主的公司占69.3%,以个人为主的公司占3.8%;在资金运作的信息披露上,做到定期披露的公司占38.5%,运作到一定阶段才披露的公司占26.9%,不披露的公司占35%。让它公开公平地竞争

  在如何面对私募基金出现的问题上,夏斌认为,若继续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那肯定是危险的,容易为非法集资者钻空子。有的投资咨询公司在经营范围中根本没有代人理财业务,却向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知识经验缺乏的中小投资者筹资,秘密运作并承诺以固定利益回报。

  不少私募基金公司身份不明,缺乏监督,也没有一定的内控机制,其操作手法往往以“做庄”为主,操纵股价,铤而走险,如果不予正确引导,难免会接连出现“中科创业”第二、第三的事件。

  一些私募基金还与证券公司联手,以股票作抵押,二倍或三倍于委托资金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炒股票,一旦股市下跌,将会给银行造成严重损失。

  夏斌认为:中国经济在近20多年的持续发展中,一方面个人资产在急剧增长,面对金融市场的深化和产品的丰富,特别是面临1000多种股票的选择,普通投资者缺乏理财知识、精力,迫切需要专家理财。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经济运行结构的市场化,各种各样的基金会和具有闲置资金的企业也迫切需要寻找增值的出路,它们已不满足于低利率存款,需要市场提供更灵活的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方式。但由于私募基金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逃避监管者的监管,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和不稳定因素。如果让它们公开化,浮出水面,监管将变得容易和可以控制,而且能让私募基金成为市场中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对手。

  因为中国入世后,外资参股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达33%,3年后比例可达49%,而现在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内资最大持股比例为30%,如果外资的持股比例达到33%或者更高,将会对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中资股东提出挑战。如果国内基金公司没有过硬的实力和投资管理水平,将难以与之抗衡。从目前美林、高盛证券公司的利润构成来看,证券融资及基金管理占利润总额半数以上。

  但现在国内基金管理公司还处于政府发牌、垄断经营的局面,管理公司数量少,持股比例有限制,业内缺乏激烈竞争,管理水平差。既然说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那么现在有必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私募基金”。

  正是基于私募基金发展的重要性,夏斌提出,在《投资基金法》中,首先必须对“基金”是什么给予严格的法律定义,避免因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由于对基金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冲突。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他建议在《投资基金法》中进一步明确,以公募形式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必须采取契约型,以私募形式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可以是契约型,也可以是公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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