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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对自然人股东扣税 是否有碍公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7月07日 10:0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近日,有投资者就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提出了几个问题,现根据本人理解对此做简单解答。

  问:股份公司分红派息时,对法人股东不扣税,而对自然人股东扣税,这是不是违背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答:股份公司在计算应得股息时,是依据股东无论是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均相同所持股票数量来计算的。持相同数量股票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最初计算的股息应得数是完全相同的,未违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至于为什么最终实得数不同,原因在于法人股东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股东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站在法人投资者的角度,投资方获得的是被投资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的分配额,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投资方得到股息后无需再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方得到股息后需根据税率差异补交企业所得税,但补交时由投资方自行交纳,不是由发放股息的被投资方代扣代缴。而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股息、红利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税法又规定,由发放股息、红利的股份公司代扣代缴。故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最终股息实得数不同。

  如果我们假定个人所得税也由自然人自行申报,且法人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个人和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拿到的股息是完全相同的。

  问:股份公司分红派息公告时,有的公布的是税前数额,有的是已扣税后的数额,看起来很不方便。为什么不统一写明税后金额,以便于对照?

  答:我个人认为,股份公司分红派息公告时最好写明税前金额,原因在于:首先,股东大会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前金额表决的,公告税前金额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其次,可以让广大投资者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再次,在国家个人所得税率调整时,股份公司无需变更公告内容。

  (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杨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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