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被各种虚假信息搞得“一头雾水”、损失惨重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有关部门在事后处理中均没有涉及相关的民事赔偿。对此,业内人士纷纷指出,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违规事件,如果不追究当事方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任何形式的监管都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前不久,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违规而遭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其中包括海南大东海旅游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此之前,无论是琼民源、红光案件,还是大庆联谊、郑百文事件等等,在最终处理中都不约而同地只有行政处罚,没有了民事赔偿,中小投资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诚然,投资者必须根据自己的理性思考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然而,这是有先决条件的,即获得被投资公司真实、公开、及时的信息。据有关法律专家分析,从上述这些公司及相关管理者的行为来看,已明显侵害了中小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充分、公允信息的权利。所以,中小投资者完全有理由对这些公司提起诉讼,责令当事方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借鉴西方成熟市场的做法,由于上市公司欺诈或其他过失行为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完全可以对侵犯其权益的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而通常首先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公司董事和经理。但在我国,尚无这样的先例。
针对这样一种现象,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是因为我国《证券法》在法律责任方面,重点放在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而对于相应的民事责任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讲,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这是整个监管体系、监管手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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