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基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大举措,独立董事在监管层的倡导下正大步走向前台。上上下下更是把独立董事看成了法人治理结构、根治一股独大的灵丹妙药。确实,独立董事推行形势不可谓不紧迫,但这不等于就可以片面求快一哄而上,而忽视了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要知道独立董事并非是这一两年才开始有的,多年前“诞生”以来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而导致了独立董事发育不良位卑言轻。郑百文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郑百文的独立董事早在前几年就已有之。可当郑百文东窗事发后,对其人人喊打、口
诛笔伐时,又有谁会检讨和探究郑百文独立董事为何成为摆设的原因。可见,独立董事在中国并不缺乏,只是缺乏适合其茁壮成长的土壤而已。目前在中国建立好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还有几道“坎”要跨:
法律掣肘独立董事有心无力
现有的《公司法》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可谓名不正言不顺,师出无名。在这方面法制健全的美国,独立董事依靠法律这把“尚方宝剑”,可以把独立董事的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而我们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人数上亦不占优势,属于弱势群体,至多起个参谋的作用。从目前已聘了独立董事的公司情况看,大多是基于提高公司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的目的,现在还没有听到独立董事真正的声音。还有,目前对独立董事功能、作用的界定与《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存在交叉重叠之处,此二者关系有待协调。
股权革命不到位使得独立董事不具备独立人格
国外经验证明,独立董事革命必须建立在此前的股权革命和经营者革命的基础之上,股权革命解决了制约机制问题,经营者革命解决了企业家的生成机制和地位问题。由于控制权市场的缺失,股权的市场化机制在我国还很难形成,企业行为距市场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独立董事缺少独立的人格,即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没有业务关联。这一前提不解决,即便独立董事引入之后,如何与公司高管层对接、独立董事的行权机制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控制力如何协调等等,都是非常棘手的。
没钱的人管有钱人的事让传统观念难以认同
目前独立董事多由公司董事会内部推举产生,这就难免与董事会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不合理倒也习以为常。独立董事引入后,就不仅仅是一介“顾问”的角色了,可以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来行使权利。本质上,是没钱的人管有钱人的事,这在我国现有体制背景和文化背景下,还存在不小的观念差异。毕竟,中国尚未形成一种成熟的股东文化和公司治理文化,不存在一套完整的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公司治理法规架构,也缺乏一套成熟的、自我实施的公司治理最佳做法或自律机制,不能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如何缩小这种差异,还需假以时日。
独立董事失职谁来管?
在国外,一决定当独立董事马上就去买保险,因为独立董事有一定风险,主要表现在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独立董事最终导致违法有两个方面,一种是主观上被收买了,帮人做违法事情。还有一种是因为本人的知识构成、判断能力有限,使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很坏的社会后果,但法律是不管主观客观的。所以,国外的独立董事要进行投保,分摊这种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意识到这种惩罚的可能性。
独立董事该取得多少股权合适?
要使独立董事不流于形式,真正使其发挥作用,关键要建立一套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收入激励和股权激励是公司激励独立董事的两大工具,二者不能偏废。独立董事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出卖者,持有少量股份,并不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毕竟,一个有股份的人和一个没有股份的人相比较,前者一般会比后者更加关心企业的利益。股权具有长期激励的性质,收入则具有短期激励的特点。股权份额能足以激起独立董事的主人意识,使他们不是以顾问的身份和感觉应付,而是以主人的态度主动参与决策。那么,独立董事到底应持有多少股份合适呢?
要使独立董事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他们持有的股份不能多,只有本身就是中小股东的成员之一,在股权利益上,与大股东自然就形成了对立面。不要说为了别人利益,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对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积极抵制。但是,若持股量太少,不足以调动他们代表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积极性;所持股份太多,多到成了公司的大股东,也有可能背离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其他大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总而言之,这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
以上种种都是独立董事一时半会儿难以逾越而又不得不逾越的“坎”,这些障碍不拆除,独立董事即使全部上岗到位也不能正常发挥其自身功能。因此,有关管理部门要是能在相关制度上多下些功夫,其实际效果应该比这种大炼钢铁式推进方法更富有实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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