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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叫板“有关部门” 一级市场曝内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7月02日 11:17 财经时报

  作者 韩强/文

  6月15日、16日《上海证券报》连续发表了记者高山写的《券商摇新股竟摇成大股东 申购帐户罕见之多》《机构投资者资金解冻早?一级市场有三大谜!》提出了三个问题:为何机构投资者能拥有数量众多的股票帐户?为何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能够早解冻?许多机构用来摇新股的巨额资金究竟从何而来?并且进一步指出:申购广东榕泰的一些证券公司动用股
票帐户竟达一、二千个之多。

  看了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让人感到我们股市中的某些机构投资者根本不把《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三公原则当回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为什么管理层反复强调“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当作重中之重”,却不能落实呢?我认为:监管不严和优惠政策已经使某些机构投资者成为股市中的新权贵,这种情况如果再发展下去会极大地挫伤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

  《上海证券报》透露了一个鲜为人知的消息:“有关部门曾允许每家券商根据其注册资本的大小,开通多个合法帐户,但这种说法一直未得到公开证实。”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个消息,会看到股市中不公平的惊人内幕: “有关部门”是哪一个?显然不是上交所,因为这样一来《上海证券报》等于自己揭发上交所的问题。这个“有关部门”显然比上交所的权力要大,进一步说,上交所如果擅自“允许每家券商根据其注册资本的大小,开通多个合法帐户”,就会吃不了兜着走。“长虹事件”就是上交所擅自允许中经开和上财政卖出转配股而受到处罚的,这个教训,上交所不会忘记。非常明显《上海证券报》透露的“有关部门”要比上交所的权力大得多。

  也就是说,“申购广东榕泰的一些证券公司动用股票帐户竟达一、二千个之多”,这是事实。上交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有关部门曾允许每家券商根据其注册资本的大小,开通多个合法帐户”,只是“这种说法一直未得到公开证实。”

  在这一连串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矛盾:上交所能根据“一个未经证实的说法”,就允许某些券商使用上千个账户吗?显然是不能的。为什么事情会如此微妙?因为“广东榕泰”要上市了,上市公告书显示:“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国通证券、大鹏证券分别持有该公司流通股30.3万股、20.3万股、17.2万股、16.3万股。”广大投资就要问:广东榕泰的发行公告说,每一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4万股(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些公司的新股是从哪里来的?这样上交所怎样回答呢?担得了这份责任吗?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才会有《上海证券报》的两篇文章出现,言外之意是说;主要责任不在上交所,而在那个“有关部门”,又不敢说得太明,只好说“未经证实”。而且在《上海证券报》文章的结尾还有一句话:“券商使用多个帐户申购新股已不是秘密,不过此次券商申购广东榕泰,动用的帐户之多是以往罕见的。券商究竟能拥有多少个合法帐户,是不是也应该有个公平的说法。”这实际是向“有关部门”叫板:你快出来说明,我可受不了!我担不起这个责任!

  《上海证券》揭露的问题,使我们想起了2000年7月湘财证券与国通证券等参与新股亿利科技(600277)的申购,前者获得58.8万股,后者获得49.5万股,由于亿利科技规定一个股票帐户申购上限是5.8万股,如果都按上限申购,湘财证券至少需要动用1410个股票帐户,而国通证券至少需要动用1187个帐户。采取同样办法,在参与新股西水股份(600291)的申购时,湘财证券获得29.9万股,国通证券获得25万股。(《中国经济时报》)对于市场人士的质问,湘财证券与国通证券至今也没有否认。那么这些账号是不是也根据“未经证实”的“有关部门曾允许每家券商根据其注册资本的大小,开通多个合法帐户”?如果是这样,《上海证券报》干了一件好事,终于让人们明白:为什么某些券商可以有恃无恐了。因为前有湘财政、国通证券的榜样,现在广东榕泰的发行,中信证券至少要动用2900多个帐户,国信证券至少要动用1900多个帐户,国通证券要动用1600多个帐户,大鹏证券要动用1570多个帐户。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果说《上海证券报》透露的“说法”还未经证实”,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已经证实的事实: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刘冬在调查一家基金以100万保证金获得3300万股青啤增发的事件时,听说,宝钢股份在2000年11月发行新股时就有类似情况出现,于是采访了宝钢股份的承销商——中金公司的有关人士,暴露出令人吃惊的事实:

  中金公司相关人士承认在宝钢发行过程中有投资基金做出类似举动,而且得到了证监会的书面认可。据介绍,中金公司在得知有投资基金“超额”认购这一情况后,明确表示这一做法不合规则,需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首肯,当然最终的结果是皆大欢喜。这位人士强调,在宝钢发行过程中,作为承销商的中金公司与投资基金绝对没有互相沟通,而且投资基金与其他法人投资者一样,所付定金皆为申购金额的20%。(《基金大肆哄抢增发股战略投资者明目张胆成庄家》2001年4月2日) 这里所说的“有关管理部门”明确了“证监会书面认可”。大概是和《上海证券报》所说的“有关部门”是同一个部门,是既管上交所又管基金、法人和证券公司的“有关部门”。也就是说认购新股,机构投资者只付定金的20%,而个人投资者要付定金的100%,是有关部门肯定的。

  《上海证券报》还向我们透露了这样的消息:上海点津的薛志宏发现:在5月份连续的两次新股申购中,冻结的资金出现较大的变化。第一次连续新股发行是在5月上旬,当时中铁二局太太药业中新药业合计冻结资金5958亿元;第二次连续新股发行是在5月下旬,当时特精股份天药股份航天晨光、广东榕泰合计冻结资金7328亿元。两次连续新股申购冻结的资金竟相差1370亿元。薛志宏分析后认为,很大原因在于,虽然23日申购特精股份的资金要到5月28日晚返回,但一些证券公司在5月28日交易日期间,就通过白天透支,晚上还帐的方式为机构客户做了融资,使得机构投资者“摇新股”资金提前解冻,申购广东榕泰。

  这就是说,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新股中,还有“透支”行为。这又使人们想起一件事: 有一篇《让保证金有保》的文章说: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在3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按照去年年底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挪用比例2.33%计算,至少有60亿元资金被挪用。如果将这些资金存入银行,即使按活期存款计息,一年的利息总额也在6000万以上。被挪用了资金的客户不仅失去了资金使用权,而且失去了利息收入。挪用客户资金的证券公司,一般是在客户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将客户资金按照公司意图投资获利。

  偷偷地拿走别人的钱,并将这些钱用于可能会发生损失的投资用途,并且即使获得收益也只是悄悄揣进自己腰包。这实际上是偷走了他人的资金使用权。从这个角度说,挪用客户资金无异于盗窃。(《证券时报》2001年6月12日) 那么对小偷是不是应该绳之以法呢?恰好有一篇《武汉惊爆股市奇案》的文章说,1998年,有个叫邱京伟的股民,窃取了同在该营业部的股民王某的股票保证金账号及密码,在当年7月28日更改其密码,开始操作其股票买卖。一连4天,邱先将王的15400股上市股票悉数抛出,然后集中王的股金大肆炒作武汉“黄鹤集团”的柜台股票,高价买进,低价卖出,自己与“王某”间多次对敲,造成该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众多股民介入。邱用其本人的股票账户,低价从“王”手中购进“黄鹤集团”股票累计2万余股,然后趁其升至高位时又全部抛回给“王”,自己盈利4000余元,却给王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邱京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如果我们把这两篇文章相对照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样是偷窃,一个股民给别人造成3万元损失要判2年刑,那么给客户造成6000万损失的某些证券公司负责人该判多少年刑?为什么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不能绳之以法呢?

  《上海证券报》透露:“现在一般的证券公司都要准备7、8亿的现金参与一级市场,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注册资本超过10亿的券商还是屈指可数。可见,资金还有别的来源渠道。据知情人士介绍,证券公司打新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代客理财、回购、同业市场拆借等,其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可能是庞大的代客理财业务,现在一些规模比较大的证券公司往往管理着上百亿的资金。一些投资者问道:既是代客理财为何与公司自身的帐户混为一体?”

  这就说名为代客理财,实为挪用一些客户保证金,或者说把一些客户本来应该得到的新股挪到了自己名下。这是不是偷呢?如果有这种行为,是不是应该请司法机关来处理呢? 综上所述,某些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了股市上的新权贵——特殊利益集团,他们可以多开账户,可以用20%的保证金认购新股,可以让申购资金提前冻,还可以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已经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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