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志浩
在股市中“讲故事”已经呈泛滥之势,投资者被各种真假难辨的消息搞得一头雾水,损失惨重,建立民事法律补偿制度已是健全中国证券市场机制的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投资者受到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法院一般不支持向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单位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譬如1998年红光实业虚假上市大白于天下后,多位中小股东不约而同地将其推上被告席,而法院也不约而同地驳回他们的诉请。败诉的理由都是:公司信息披露不实与股民股票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现象在国外成熟市场里都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有民事赔偿制度,欺诈者不仅要把赚的钱退回,还要赔偿。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正缺少这样一套民事法律补偿制度,这也是造成二级市场投资者在受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或庄家的欺骗并形成投资损失时却投诉无门的原因;欺诈者犯了事只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甚至仅受到公开谴责。在这种环境下,伪装上市不要紧,操纵股价也不要紧,即使退市的话,也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损失最大。这种风险收益机制的严重失衡导致了中国股市的严重不规范。
针对这些不规范现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认为:“与刑事处罚相对应,在证券监管中实施民事赔偿制度也应有所突破,这是整个监管体系、监管手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规《证券法》却忽视了对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范,这是我国因证券欺诈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案例极少的重要原因。尽快完善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赔偿的立法和实践,尽可能减轻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我们的共识。
首先,应疏通一般的司法程序渠道,完善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这种立法应有很强的操作性,在诉讼程序上也应建立相应的股东集体诉讼代理制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其次,证监会应主动介入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法律甚至可以授权证监会代表受欺骗的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增加这些职责,与证监会监管工作的首要目标设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一致的。第三,应发挥证券行业组织的自律任用,在证券业协会下成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中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应占相当比例。这种仲裁诉讼渠道与司法程序相比,应更方便简洁和成本更低廉,以方便投资者的投诉,有效威慑欺诈力量。第四,可引入保险业,建立股本保险制度,成立保险基金,通过保险机构的专家代表中小投资者监控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这种方法借助于专家和机构的力量来制衡违规行为,可使投资者间接追究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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