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分析:对证券咨询服务的思索

2001年06月27日 14:2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专稿/记者姚晓敏

  股票信息服务的价格应不应该有标准?

  信息这种智力产品的质量怎么来保证?

  咨询公司如果对股市判断失误,失误应当允许多少?要不要负责?

  这些问题不仅是小俞一个人,也是众多股民甚至专家们的困惑。因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规范证券咨询信息服务正在被人们关注。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长宁法院此次的判决作出了一个有益的尝试,那就是赋予咨询信息的接受者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停止服务、退还剩余服务费用的权利。这不仅是咨询信息的接受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督促咨询信息的提供者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的措施。

  法官认为,双方虽然事先难以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咨询信息数量、质量等条款,但咨询信息的提供者应当尽可能提供内容明确、详尽的合同文本。咨询信息的提供者应当维护咨询信息接受者的信任,尊重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对咨询服务的收费价格自行协商确定,但咨询信息的提供者应当努力避免在相同交易条件下的不同接受者之间出现的价格歧视。

  咨询信息的接受者和提供者相比,往往经济力量弱小、缺乏相关知识,有时会漠视自己的权利,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社会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帮助。另外,接受者本身也要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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