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走过了一道“分水岭”

2001年06月25日 08:1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约撰稿 敢明)

  200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发布了两个通知,一个是《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另一个是《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业 内人士认为,这两个通知的内容向市场昭示,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手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也一定会给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以这两个通知为标志,正在发展中的中国基金业,将走过一道“分水岭”,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基金不再是证券机构的“一统天下”

  引人注目的是,《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作出了重大的改动。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原来的证券机构和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信托机构扩大开去,只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有这个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业内人士认为,走出这一步,意味着目前出现的由证券机构一统基金管理公司“天下”的局面将会得到改观,而这对于基金业的成熟是有其深远意义的。

  我国在证券投资基金起步的最初几年里,有资格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几乎都是证券公司或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信托机构,唯一的例外是首创集团参与了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设立。出现这种情况,应当说是可以理解的。在基金业发展的初始阶段,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普通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性都还不是很熟悉,由证券公司出面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组建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基金的稳健运作,也有利于对其加强管理。

  尽管如此,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情况下,将基金业局限在证券机构的种种弊端还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有资格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机构大都是规模比较大的,都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开展自营业务,这种业务与基金的运作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因而,证券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与它们辖下的基金的关联交易来完成自营业务,比如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基金在高位把自己的持仓接过去。证券公司甚至可以要求自己辖下的基金为一级市场的投行业务提供方便,比如在开展配股和增发新股的承销业务时,要求基金承揽下证券公司的承销余额。这种由于机制缺陷造成的状态不仅与有关的证券法规相悖,而且,道德风险不断加大,使基金的运作发生困难,在客观上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资格的放宽,与市场管理部门一直倡导的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也是合拍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主体性质,使基金管理公司更像一个收益与风险自担的投资公司,而不再以证券机构附庸的形象出现在市场上。同时,这也使基金业进入资格的门槛降低了,有利于基金业的加速扩容,并引导日益增多的私募基金从现在的“地下”状态走出来。

  基金依法监管提升到新的高度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一种,当它们参与市场活动的时候,理应与其它机构投资者一样,接受《证券法》及其它证券法规的监督。但是,虽然早在证券投资基金面世之前,已经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证券投资基金面世以后,管理部门也曾经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性文件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但毋庸讳言的是,在执法上还存在着空白,基金违规操作的现象屡屡发生,此外,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几个基金联手购买同一股票或者对倒交易的行为在市场中也有发生。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给人的感觉是,基金似乎已成为我国证券法规的“治外天地”。在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化运作的检查中发现,在列入检查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未发现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只有2家,发生相关异常交易行为,但情况属于偶然现象或较轻微的有5家,另有两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异常交易行为记录数量接近或者超过了平均水平,博时基金[微博]管理公司的相关异常交易行为记录数量明显突出。

  事实告诉我们,基金不应该成为证券法规的“治外天地”,如果对它们的不规范行为不加监管,听之任之,不仅无助于这些基金的成熟,而且会损害到整个市场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对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使用不正当交易手段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证券欺诈行为开展了立案调查,同时对在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异常交易活动中负有相关领导责任的基金从业人员,分别作出了暂停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或者暂停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决定。伴随着这一动作,管理部门对基金业的规范工作也日益加强,此次两个通知的颁行,又把对基金的规范治理推进到了新的高度。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范围已有所扩大,因此对基金的依法监管也显得更为重要。在《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中国证监会强调,申请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需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以外,还应当在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和自觉接受监督两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并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在《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中,对基金的交易行为作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规定。业内人士注意到,在这两个通知中,管理部门第一次把证券交易所引入对基金监管的框架之中,并有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电话提示、书面警告和公开谴责的权力。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也在基金监管中明确了自身的职责。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派出机构身处证券市场第一线,把它们纳入到对基金监管的框架之中,可以更为及时地发现基金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从而可以使监管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

  基金回归到投资机构的本来面目

  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是从1998年3月开始出现的,当时,基金金泰基金开元的发行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件盛事,不仅投资者踊跃购买,管理部门也对它寄予厚望。人们普遍把它作为能够推动市场发展的一股健康力量。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管理部门在政策措施上也对证券投资基金采取了一定的倾斜政策,比如在一段时间内从新股发行额度中拨出一定比例的额度向基金进行定向发行,使其能够得到稳定的收益。这种让基金“吃偏饭”的政策虽然确实让当时还显稚嫩的证券投资基金能够迅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但也带来了不少弊端。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世3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把基金视为稳定市场的一股力量,其出发点固然是好的,却并不符合基金的实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受人之托的一种理财工具,它自身也有在市场博弈中实现盈利最大化的本能,如果无视这个实际,对它加上一些外在的要求,并以一些非常规措施对它给予政策照顾,不仅会使基金的运作出现偏差,而且也会损害到基金持有人乃至整个市场的利益,说到底也是无法实现稳定市场这个目的的,甚至会使市场中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

  正是本着这样的认识,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业的规范工作也在日趋加强。今年初,证监会就制定发布了《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证监会还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吸收海外人才、派员到境外培训、邀请境外专家到公司现场指导等形式,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内部自律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完善内部纪律处理程序等方面,结合开放式基金试点准备工作和其它基金创新形式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这一次颁行的两个通知中,证监会又把这些要求拓展到了所有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在进度安排上提前到了有关申请被核准之前。

  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中指出:“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自身的法律主体性质;竭诚为基金投资人服务,在证券投资交易活动中应当与其他社会投资人履行相同的义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更新投资理念,调整和规范现有的投资决策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经历了3年的实践以后,中国证监会的这两个通知向市场明确了基金业的新的管理理念,我们再也不能用以往的旧观念来看待基金。基金业自身更应该正视自己的角色定位,严格地以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投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已经到来的新的发展阶段站稳脚跟,赢得新的发展机遇。

  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自身的法律主体性质;竭诚为基金投资人服务,在证券投资交易活动中应当与其他社会投资人履行相同的义务。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更新投资理念,调整和规范现有的投资决策制度。

  ———摘自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投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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