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与思考:ST制度尚未真正发挥作用

2001年06月21日 10:02  证券日报 

  宁向东 张海文/文

  由于以前我国公司上市采用配额和审批制度,所以上市公司这个“壳”成为有较高价值的资源,摘牌自然就成为了一个交易费用比较高的退出办法。在此情况下,ST制度就成为了一个权衡各方面轻重之后的权宜之计。

  ST制度客观上具有公司治理机制的性质,但通过对1998年6月份以来被ST时间较长的26家上市公司的调查研究发现,这个推断是不成立的。截至2001年2月28日,这些ST公司中有13家被取消ST,7家仍然保持ST,余下的6家公司在ST之后仍然连续亏损,被暂时停牌。对于13家被取消了ST的上市公司来讲,ST政策的治理作用并不明显,其中只有4家公司在ST之后进行了加强主营业务的重组,其余9家或者是通过关联交易赚取利润,或者是进行了完全的资产置换,并没有通过加强企业建设的手段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事实证明,ST制度作用的发挥是非常有限的。在上述26家公司中只有三到四家企业在被ST期间通过资产置换和管理改造,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其他的不是面目全非,就是业绩依旧没有改观,有些甚至更差。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相当数量的企业可能在上市之初就不太符合条件,这些企业先天不足,募集资金后又未能妥善利用,也并未在有资金支持的时期建立起企业的竞争能力,靠自己的努力来摘掉ST的帽子几乎不可能。第二,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上市时虽然资产和盈利条件满足了要求,但公司说到底还是一个国有的生产单位,并没有上市公司之实。第三,某些上市公司只是母公司圈钱的手段,上市募集的资金早已被母公司挪做他用。

  既然ST制度无法真正起到增强ST公司核心能力的作用,那么我们该怎样为这种制度收场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取决于对我国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基本判断和对中国证券市场功能定位和未来走向的判断。首先,如果我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要逐步走向完善,并且股市中的绝大多数企业是好的,那么就应让较差的、没有生存价值的企业退出。第二,中国证券市场要逐步走向完善,但现实的情况是为数不少的企业在上市时并不符合条件,可以考虑分阶段挤压泡沫,但必要的退出机制还是需要的。第三,如果我们继续把中国证券市场看作是一个企业融资场所的话,那恐怕最好的办法就是在ST和PT的标号上做文章,当然可想而知的一个结果就是矛盾不断累积,直到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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