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不断创新 浅析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06月21日 06:4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规范与发展并重

  □国信证券研究策划中心 张家泉

  6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该办法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依据,在99年3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证券公司治理和监管的实践,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是新时期管理和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纲领性文件。

  相对于原有相关文件,新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和创新:1。在证券公司设立方面,允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网上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证券自营、网上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须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单项业务资格;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也得到进一步明确。2。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方面,本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赋予监察委员会明确的监督检查职能,证券公司及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3。申请筹建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申请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开业,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证券公司合并或分立,证券公司撤消或解散子公司或分公司,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申请材料时,必须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4。首次对证券公司的合并、分立、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解散、撤销规则和程序作出规定。5。将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范围扩大为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提取上限由注册资本的10%提高到50%;增加经纪类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子公司财务风险监管指标要求,经纪类证券公司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出其净资产额的八倍,证券公司子公司不得超过四倍。6。对个人和单位违反《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

  本办法的诸多变化与创新,体现了管理层对证券公司既需要发展,又应当规范的良苦用心,对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中国加入WTO在即,证券业的对外开放日益临近。和国外著名证券商相比,我国证券公司普遍规模小,特色单一,缺乏国际竞争力。“办法”在提高证券公司竞争力上,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改进了证监会现有的业务资格管理制度,将改变我国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经营特色主营业务雷同、证券公司之间低水平重复竞争的普遍现象,提高我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允许证券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还可以在证券公司控股的基础上,引入更多的战略投资者进入证券业,增强我国证券公司的资金实力。解除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或参股风险投资公司的禁令,使证券公司在风险投资领域发挥其在项目选择、策划资金运作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让风险投资切实成为证券公司的利润增长点,还可以使证券公司较高的信用水平和注重投资的理念一定程度上平抑风险投资领域可能存在的过度投机。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办法的实施也许将拉开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兼并的序幕,催生中国“美林”、中国“高盛”的诞生。同时,证券公司专业化的加强,使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相应专业化,使监管内容更细致,监管目的性更强,监管效果更高。 《办法》比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和委托人(或股东)利益关系尤为密切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出强制性规定,将有效促进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办法”十分强调证券公司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引入律师事务所工作机制,要求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承诺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证券公司有关申请资料全面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将风险准备金累计提取数上限由占注册资金的10%大幅提高到50%,对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规定具体的财务风险指标,使《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等一系列已有的规定系统性地进入本法规,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证券公司对于各类风险的防范能力。

  “办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系统规定和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检查办法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细则。

  应该看到,新的“办法”有诸多创新,但也不乏商榷之处。比如办法中十分重要的各专业子公司的设立,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方面是否同样比照《证券法》要求?如果可以适当放宽的话,各专业子公司之间是否有要求上的区别?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否可以同业经营?如果可行,如何避免同业竞争?等等。

  由于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特别重要的双重身份,《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防范证券市场风险,将具有长远的积极意义。

  设立子公司意义重大

  □平安证券[微博]综合研究所 高春涛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证券公司运作。其中,允许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将对证券公司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设立子公司有章可循。《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可设立子公司,给予子公司合法地位。《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但是未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规定。并且,《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分类只有经纪和综合两类。证券公司究竟可不可以设子公司,可以设立什么样的子公司,怎样设立子公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子公司是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允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的子公司有: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子公司、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子公司。《办法》还对设立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是《证券法》分类管理框架下的进步。《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两类,并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越雷池一步,大大限制了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经纪类公司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还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证券自营、网上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须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单项业务资格。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并未要求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申请上述业务资格。证券公司在取得单项资格之后,如果具备规定的条件,就可申请设立从事该项业务的子公司,这就意味着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来从事经纪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办法》的出台改变了《证券法》规定下证券公司经纪类与综合类泾渭分明的格局,经纪类证券公司有了发展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可能。

  允许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直观的结果是证券公司向控股公司型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允许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将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兼并重组,形成巨型证券公司,提高我国券业的竞争力;有利于证券公司降低风险,提高效率;还有利于监管部门积累监管经验。

  1、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形成巨型证券公司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形势下,在我国加人WTO以后,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是必然,我国证券公司将不可避免地与国外的金融“航母”竞争,如何迅速壮大实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将是摆在国内证券公司面前的首要任务。我国证券公司无论在规模实力上还是经营水平上均远远落后于国际知名的投资银行。我国必须培育自己的航母级证券公司,除了增量资本的注入外,存量资本的调整也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巨型证券公司形成的捷径就是证券公司间的重组。国际上超级“航空母舰”式的投资银行,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收购和兼并活动,发展壮大为金融集团。

  但是,我国证券公司重组的障碍重重:证券公司合并容易碰到产权和体制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利益分割,给证券公司的跨地区重组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合并过程中业务剥离存在障碍。通过设立子公司可成为突破上述障碍的方法,证券公司设立或参股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形式实现合并。此外,办法还允许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或参股其他证券公司,这无疑将促进证券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

  2、有利于证券公司降低风险、提高效率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人员、财务、机构是分开的,各子公司自己独立运作,风险在不同业务间传递的可能性比在同一公司中要小得多。证券公司下各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在子公司之间自然会产生“防火墙”。并且,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在某一业务方面的亏损可能会由其他子公司业务的盈利来弥补,某一子公司的亏损不会给其他子公司带来财务冲击,证券公司卖掉一些不盈利的公司,可以实现证券公司资源的重新整合。除了降低风险之外,设子公司还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运作效率。

  3、有利于积累监管经验

  我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资本市场及证券业对外开放势不可挡,国外大型金融控股公司进入国内市场为期不远。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金融业务几乎涵盖所有金融领域,加之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在关联性,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讲意味着新的挑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任务更为艰巨。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将利于国内监管机构积累对控股型公司的监管经验:一是各子公司的关联性,监管者需对不同被监管者的各项监控指标的运用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二是加强一家监管部门内部之间或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三是加强多元化监管模式协调;四是量化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对整个公司的影响和对其进行有限度的监控。

  解决了困扰券商的“瓶颈”问题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 许运凯

  有关证券公司的投资与融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最新规定。就投资业务来说,根据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展,允许证券公司发起或参股其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公司、境外中资类证券机构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等。而在融资业务方面,根据第24条,允许券商通过公开发行上市、发行金融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等形式进行中长期的外源融资,从而极大地缓解了一直困扰券商发展的融资“瓶颈”。

  1。投融资业务范围扩展对券商与证券行业的意义。

  首先,拓展券商业务品种和范围,增加收入稳定性。我国券商起步晚、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经营的业务主要集中于国内市场,且业务品种单一,仅限于证券承销、经纪及自营等传统业务。因此,允许券商参股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极大地扩展期货、资产管理以及风险投资等创新型业务。券商业务品种多元化不仅有利于收入的稳定性,更是其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如资产管理作为新兴的金融业务已占到国外许多投资银行收入的20%,发展前景很广阔。

  其次,拓宽券商的融资渠道,壮大资本实力。由于受政策限制,我国券商融资渠道的选择范围极其狭窄。目前开通的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等短期融资渠道仅有极少数的券商获准使用,而股票质押融资、特种金融债券也未大规模推广,因而增资扩股成为目前券商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结果造成券商的资金缺口大,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办法”允许券商公开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进行中长期融资,使券商获取了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扩充了资本实力。

  最后,加快券商公开上市步伐,提升规范经营水平。相对于增资扩股而言,上市融资不仅可以使券商获取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而且有助于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的规范化。目前,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进行股权融资已是全球性趋势。就美国来说,排名前十位的投资银行无一例外的均是上市公司。因此,今后国内券商会加快将现有资产进行优化和重组,剥离不良资产,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规范运作,争取成为上市公司。

  2。投融资业务范围扩展对券商与证券行业的影响。

  首先,促进国内券商与境外券商合作成立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一般来说,国内券商尤其是综合类券商对国内市场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比较熟悉,在经纪、投行等传统业务上占有稳定的市场份额,已形成一定的研发实力和品牌优势;而境外券商的资本规模与实力雄厚,在交易技术与内部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特长,并且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惯例,因而双方应该通过优势互补,携手拓展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

  其次,改变证券业的竞争格局,以竞争提升效率。可以想象,未来将掀起一轮国内券商兼并重组的浪潮,改变目前 “小而全”、“小而多”的低水平发展模式,迅速壮大实力。购并重组不仅能为实力较弱的国内券商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也是应对国外投资银行竞争的必然选择。通过券商间兼并收购的方式迅速扩张实力,实现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吸收产业资本实现券商的股权多元化,加快现代公司制度建设。随着券商间的兼并重组、业务创新以及与境外券商的合资合作,会迅速提高证券行业集中度,壮大券商的竞争实力,从而打破原有的竞争格局,提高证券行业资源配置的效率。

  最后,深化银证合作力度,通过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为未来的跨业经营做好准备。银行、证券与保险业的跨业经营已是世界性潮流。目前,国内的银证合作已经初步展开,今后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基金管理和风险投资等方式促进多种形式的银证合作,实现券商的多元化经营,从而加快从传统分业经营模式向现代跨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高度重视风险监管

  □国泰君安证券[微博]研究所 伍永刚

  证券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性行业,而且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很容易在金融市场上迅速传播,直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在昨日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与监管几乎占了整整一个部分的篇幅,这反映管理层对证券业风险防范和监管的高度重视。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风险防范的内容、方式、手段和措施作了全面细致、明确的规定,它具有以下特点:

  1、监管与自律并重。在风险控制方面,《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管理层监管与证券公司自律并重的原则。一方面,监管机构要求证券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建立了严密的监管体系和防范措施。

  2、净资本、净资产和流动比率等财务指标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管理办法》将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净资本、净资产负债比和流动比率三个财务指标上。这三个指标基本上反映了证券公司或子公司长短期偿债能力以及抵抗相应财务风险的能力,而且对其进行监管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监管的标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对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风险监管指标进行调整。

  4、风险监管方法趋于多样化。在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方式上,《管理办法》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例行报告与信息公开披露相结合的多元化方法,以确保对证券公司财务风险进行密切的动态跟踪。

  5、注重风险报警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或子公司的三个主要财务指标都制定了警戒线,要求接近警戒线的证券公司或子公司及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和即将采取的对策。

  6、风险监管措施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严厉性。《管理办法》对于违反风险防范和监管规定的证券公司或子公司制定了轻重有别各种处罚措施。即视情节轻重将暂停部分证券业务、限制设立分支机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相关人员证券从业资格,甚至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者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公司的生存,可谓严厉之极。

  总体来说,《管理办法》的出台,将督促各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加强内控,注重风险防范,有利于证券公司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1、生存压力促使证券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流动比率、净资产等指标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和生存的基础,尤其对那些有历史遗留问题的老券商,生存压力将更大。因此,本办法的出台将促使证券公司在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该办法按新的净资本规则规定不同性质券商的最低资本额,资本金的提高和规模扩大不仅有助于提高自有资金实力,还可以增强抗险能力。

  2、促使券商优化资产负债管理,降低流动性风险。这有助于实现资产和负债在期限、数量和结构的全面匹配。券商将根据资产结构优化和流动性原则,合理安排资产各组成部分的规模,并与相应期限的负债在数量上相匹配;通过资产组合管理,降低盈利资产的风险,提高流动性;严格限制股权资产和长期投资的规模,增大流动资产的比例。

  3、加速证券公司之间的合并重组。鉴于我国证券公司中有许多新设立的证券公司是由传统的地区交易中心、信托公司改制而来,它们中有许多资本规模偏小,而且不同程度地存在资产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其业务的开展。《管理办法》中风险监管指标的出台,将迫使这些中小证券公司甚至大的证券公司进行合并与重组。

  4、促使券商加大创新,提高盈利能力。券商要从根本上提高抗御风险能力,必须要有较高的创利能力。本办法的出台将促使券商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优化业务流程,改进公司的整体运作效率,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制度建设

  □申银万国[微博]证券研究所 李慧勇

  完善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今年加强机构监管的重点之一。今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就已下发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昨日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体现了管理层通过规范证券中介机构治理结构,来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思想,对完善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于规范证券公司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除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健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外,《管理办法》重点强调了以下几点:1、证券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的比例、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职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考虑到证券公司的特殊性,《办法》对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提出了比上市公司董事会更为严格的要求。根据国外建立专业委员会的经验来看,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形式的报酬,如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主要由薪酬委员会设计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鉴于依法经营是降低风险的前提,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监察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公司遵守、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执行以下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当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遵规守法情况,并于每年年底或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由于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更有可能出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应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即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4、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经营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的缺陷,这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由于证券公司大多脱胎于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机构,虽然经过增资扩股,一部分国有股权已经被转让,券商的国有成分有所减弱,但国有企业的属性和特征仍然较为明显。例如,许多高级管理人员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市场激励和约束,导致证券公司经营效率较低,缺乏创新动力。这样,既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使得证券公司很难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挑战。在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后,大量的工商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参股券商,也给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证券公司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如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券商来炒作自己的股票,可以利用券商来为自己作担保,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多为工商企业,缺乏金融企业的经营经验,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针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董事会建设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对于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证券公司执行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监督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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