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动用法律武器 北京裕兴向方正科技发出最后通牒

2001年06月14日 11:22  证券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学毅) 北京裕兴沉默一段时间后,昨日终于对方正科技董事会发出了“最后的吼声”——敦促方正科技董事会通过北京裕兴方面推荐的董事人选,提交于6月28日召开的2000年度方正科技股东大会讨论。北京裕兴称必要时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及其他方正科技股东的利益。

  6月12日,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董事会公告中第三项决议称,决定将方正集团提交的关于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但仍未将北京裕兴等六股东于2001年5月11日提交的《关于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北京裕兴新闻发言人时光荣称,裕兴方面对方正科技董事会仍不将北京裕兴等六股东联合提出的《关于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表失望,对这一决定的公正性表示怀疑。方正科技董事会一个月来的种种表现,已构成一种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并且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董事会职权,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利。

  北京裕兴对方正科技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的合法性表示了怀疑,并称方正科技董事会不得也无权以该条的规定为据审查北京裕兴等六股东增补推荐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和任职资格。并且强调,在提案主体、提案内容、提案形式都完全合法的情况下,方正科技董事会应当也必须立即将北京裕兴等六家股东联合提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北京裕兴等六股东联合提出的《提案》应当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时光荣认为,根据方正科技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合并持有方正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裕兴等六股东具有提出这一提案的合法资格和权利。这一提案本身完全符合方正科技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公司董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从声明看,北京裕兴已经做好了诉诸法律的准备。北京裕兴声明“将依法采取行动,捍卫股东权利”。北京裕兴表示,为维护方正科技业务发展的稳定,维护方正科技及其广大股东利益,裕兴方面将以最大的耐心,期待着方正科技董事会在2001年6月28日上午10时前做出正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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