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云
据吉发股份2000年年报,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欠吉发股份款项达3.16亿元,同时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合计4.57亿元,公司自身有息负债合计6.34亿元。业内人士分析,因第一大股东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吉发已多次陷入官司纠纷,一旦其第一大股东宣布破产,吉发股份必受连带影响,很难逃脱资不抵债、“猴王”第二的厄运。
股市上这种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肆意掏空的现象,不仅招致了广大投资者的强烈愤慨,而且引起了我国证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在上周召开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我们中国资本市场上已经有一批实际上被掏空了的上市公司,在近期还会有一些掏空了的上市公司暴露出来,会使我们逐渐体会到这个问题相当严重,而这种掏空现象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导致的恶意决策。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截至今年4月底,沪深共有上市公司1124家,其中发行A股的公司1102家,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50%的有890家,约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大股东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压倒多数,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有控股的。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一方面使大股东行为缺乏监督约束,常常通过关联交易随意做大利润或转移利润、抽空资产,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导致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投机风气盛行;另一方面,“一股独大”又造成国有权控制权不明确,所有者代表往往缺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公司的董事会,都由大股东派出的少数人组成,完全贯彻大股东意志,出现董事会形同虚设、“三分开”分不开、信息披露不透明,形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大庆联谊、郑百文、猴王、康赛、黎明等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一股独大”及其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挫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在证券市场上起着“坏孩子”的示范作用,不能再任凭发展了。
解决“一股独大”问题,首先要从源头抓起,从改制着手。正如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所提出的,在辅导期间就必须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合理的股权结构,健全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其次,逐渐减持国有股,引进社会保障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外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适当分散过于集中的股权,并建立国有股权行使机构,确保出资人代表到位。再次,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独立董事制度,规范控股股东行为,无论是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都应坚持与母公司之间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完全分开。最后,要加强证券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人民日报》 (2001年06月0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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