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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投资者的“蛊惑公司”最惧怕打工女皇史美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6月05日 16:19 新财经

  黄湘源/文

  史美伦在就职香港证监会副主席时,被认为是“蛊惑公司最怕的打工女皇”。“蛊惑”,广东话,意指不老实,鬼点子多。那么,“蛊惑公司”究竟怕什么?当然,主要不是史美伦个人,而是体现在她身上的那种监管思想。

  史美伦是人人称道的”铁娘子”,耐人寻味的是,她在谈到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时,比我们历来讲的“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多了一“公”:公信。

  何谓公信?史美伦说:“公平、公正,主要是指执法。法律有很多,一定要公平对待所有人,不能高兴时就拿出来。公开,指的是透明度高,这点我们香港证监会以身作则,尽量把消息公布给大家。前三者缺少一个,就做不到公信。公信的重要性就是让投资者对监管有信心,也对整个市场有信心。”这里,就让我们结合中港证券监管中一些实例的对比,来看看公信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从学历风波看中国股市监管

  李泽楷“学历案”之所以沸沸扬扬,关键在于李泽楷是一个上市公司的主席,这件事涉及是否在公开的法律文件中蓄意隐瞒作假和欺骗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误导投资者绝不是小事。

  如果上市文件中虚报学历不算小事,那么,虚假的甚至伪造的文件算不算小事?按理,这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但是,在中国证券市场,却大大地成了问题。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的“红光事件”发生在1997年,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盈利,骗取上市资格。上市后,还故意隐瞒其关键生产设备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等严重问题,不予披露,欺骗投资者。但上市以来,公司连续四年亏损,至今未能遏止,二级市场投资者不知有多少人被套在其中。

  迄今为止,被法院判定欺诈犯罪的仅红光一家,但欺诈上市的并非红光一家。1994年6月26日成立的罗牛山,为使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在其公开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定向募集时的实际情况,并将公司成立时间提前到1993年10月15日。此外,类似的案例还有大庆联谊、ST中讯等。

  如果说,欺诈上市对于中国股市是一种原罪,那么,重大信息披露上的虚假陈述、蓄意隐瞒、扭曲真相和信息披露不对称,以及利用信息披露不对称进行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就是“原罪”的延续和发展,本质上都是企图通过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以实现非法利益。这种行为都完全符合《刑法》、《证券法》对犯罪主体,行为和主观故意的界定要求,它是利用权力、资源、信息等方面拥有的优势实施的侵犯投资公众利益的欺诈犯罪,比抢劫、偷盗等传统犯罪的危害性更大。然而,有关方面对于此类欺诈行为往往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代替司法责任的追究,一罚了之,就连《公司法》和《证券法》已明确的违法退市条款也因无实施细则而被置之度外,至于被欺诈受损失的投资者索取经济赔偿,更是求告无门。

  对比发生在香港证券市场的学历风波,两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一个是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不惜“小题大作”,体现了以“股东本位”为出发点的监管原则,一个是以稳定为幌子,尽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体现了以“公司本位”为出发点的监管原则。两相比较,何者更能取信于市场,取信于投资者,还用得着多说吗?

  百富勤事件没有时过境迁

  素有“投资界航母”之称的百富勤公司在1997年7月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部分业务出现了严重亏损。尤其是印尼盾的暴跌,成为最终拖垮百富勤的直接原因。

  事后,香港当局经过13个月的调查,所耗费用达657万元,虽然并未发现任何百富勤管理人员或顾问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所查出的失责事项皆由于“表现失当”及“并非蓄意”导致,但最近发表的调查报告还是依法对百富勤投资前主任杜辉廉、前董事黄永昌、前司库JohnLee以及百富勤定息前董事总经理李镇等4名高层成员提出了取消其今后出任公司董事资格的建议。报告指出,导致百富勤倒闭的诱因是亚洲金融风险,主要的原因是公司在报告及会计程序、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上的基础系统性均不足,“反映了百富勤过于重视招揽生意,而忽略提供所需监管系统的公司文化。”审查报告认为上述4人的行为未能履行应有的责任,“他们失当管理行为非常严重。”按照香港法律,百富勤的清盘人和律政司如果决定执行取消4人董事资格的建议,将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取消4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百富勤事件已经过去两年多,而且根据调查结论,事件本身并不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但香港当局还是认为有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失责行为。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国内,会这样锲而不舍地穷追猛打么?

  大庆联谊为了上市牟取巨额募集资金,不择手段,通过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中介组织进行了一系列弄虚作假、欺诈包装活动,而募集资金大都被大股东无偿占用。此案东窗事发,受到了严肃处罚。然而,由于对处罚结果落实不力,时过境迁,大庆联谊一直在暗暗地翻这个案。一是关于倒填批文时间,大庆联谊2000年报的公司简介中,对公司成立的时间还坚持说是1993年,而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实:这个时间是当初为了申报上市,由省市体改委、市工商局将本应是1996年的批文发证时间倒签的。二是关于虚增利润,据查实:公司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28.89万元。而公司至今未对以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在对大庆联谊案的处理决定中,责令大庆联谊在六个月内将大股东占用的募集资金48000万元收回上市公司,并投向公司承诺的投资项目中,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了,该大股东却依然故我。2000年报显示:第一大股东所欠仍达6.02亿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3.67%。据最近大庆联谊公告:总厂承诺并制定了还款计划,不仅在还款数额上大打折扣,仅占应还款总额的61%;在时间上仍尽量拖延,而且在还款方式上均系实物抵偿,直接违背了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1999年底,亿安科技股价疯涨时,有关方面就做过统计,持有10万股以上的投资者持有流通股的比例高达90%,明显被人为操纵。2000年初,证监会曾两次派员进行调查。据说,因为炒作者的背景颇为复杂,因此便“束之高阁”。于是,庄家在放心地将该股的股价炒到100多元后,还有近一年的时间可以悠哉悠哉地寻找退路。

  这里所列举的事件,论性质、论责任,都远较百富勤事件严重,为什么百富勤事件能水落石出,而这些明显的违法违规事件却总是不了了之?这清楚不过地说明了不公则无信的道理。

  “蛊惑公司”为什么最怕史美伦?

  在香港创业板设立前,史美伦曾就有关创业板的监管问题发表过一篇名为《第二板市场的监管与环境问题》的文件,关于监管思想,她是这样说的:从全球范围看,可分为两种:一是在强调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即监管的重点要求发行者按规定披露信息,并不对营业记录、盈利状况作具体规定;二是强调监管机构对发行者质量的要求及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很可能是两种管理思想的某种结合。

  言必行,行必果。从香港证监会以往对一些”蛊惑公司”的处罚案例,不难看到以史美伦为代表的香港监管方面是如何打击“蛊惑公司”,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财政司1992年在证监会建议下,耗资4600万元全面调查李明治的联合系在1990年的庞大交易。调查揭露了联合系高达10亿元的内部拨数的真相,这些内部拨数主要是由联合地产拨给他控制的联合集团,用来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供李明治控制的私人公司吸纳股票。但在联合地产的年报中却列为“银行存款”,严重误导投资者。联合集团管理层亦涉嫌未履行公司董事诚信责任,在系内信贷及公众权益上隐瞒公众。

  1993年5月,刘松汉内幕交易案是香港首宗引用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提出检控的个案。在可能引起广联国际股价变动的敏感消息公布前,刘三次透露消息予其亲密女友陈丹娜。陈丹娜在1990年8月至1992年6月间,曾多次买卖广联股份,以其交投股数和时间,很可能涉及与刘的内幕交易。

  1991年10月添利上市时,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李立向其儿子、侄儿和一名朋友拥有的两家公司提供资金购买添利股份,此举违反公众持股量不可低于发行股份25%的规定;李立并未有采取措施避免对添利股票造成虚假市场,违反上市协议。1994年1月李立被联交所公开谴责。

  曾拥有河联19.8%股份的王浩于1991年1月至3月,多次用同一价钱,买卖相同数量的河联股份,借以制造河联股份在联交所交投活跃的虚假情况。最后,把所有股份卖出,共套现2270万元。1993年9月,王浩被地方法院裁决有罪,入狱4个月,缓刑12个月。

  从以上部分实例大致可以看出,香港对“蛊惑公司”的监管,一是持之以恒,而不是一阵风;二是一抓到底,而不是浅尝辄止;三是多方配合,而不是各自为政,互为掣肘。因此缘故,尽管“蛊惑公司”有三十六计,而监管始终有其一定之规,这大概就是香港的监管能建立起公信的要诀。

  香港的所谓“蛊惑公司”,国内称之为变脸公司。俗话说,眼睛一眨,老鸡变鸭。变脸公司不仅业绩会变,资金投向会变,股权归属会变,债权债务会变,信息披露和股价更是瞬息万变。它们不仅靠玩弄稻草变金条的把戏欺世盗名,更善于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揩国家的油,沾中小股东的便宜,侵害投资者利益。说它们是骗子公司,一点也不过分。

  据公开信息,从1993年到2000年10月,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共有440件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中199件案件受到行政处罚,360家机构和408名个人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和市场禁入等各种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3亿多元。光从总数来看,似乎成绩很大,但据对2000年所披露的处罚公告粗略统计,当年受到处罚的违规公司不足总数的10%,70%是上年查出在以前年度涉嫌违规透支及挪用保证金的券商及营业部。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有禁不止的情况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监管唱高调,查处走低调,历来如此,如今也不例外。《基金黑幕》首次揭露了被视为证券市场“稳定器”的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明显的共同减仓或建仓,利用“倒仓”操纵市场;关联交易,高位“接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信息误导等行为。这里所说的“黑幕”显然已涉嫌违法。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了调查,但是,目前公布的调查结果虽然证实了《黑幕》一文揭示的现象在所调查的10家基金中8家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但该调查报告始终用“异常交易行为”、“轻微的”等字眼,来描述基金的相关行为,显然有意回避是否涉及违反《证券法》的问题,调门之低与证监会在加强监管力度上的高调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监管效率高不高,症结不在于调子高不高,而在于定位正不正。在监管不是作为规避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工作的情况下,监管力度往往取决于长官意志。以稳定为政绩,就会以息事宁人为方针,大讲稳定,少抓监管。把监管与稳定、发展对立起来当然是不对的,但用搞运动的方法来抓监管,以监管为政绩,也不符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很可能出现走过场的倾向。如此监管,变脸公司自然不觉其可怕,说不定反而觉得可亲可爱呢;而对投资者来说,则监管有何公信可言?文/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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