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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响“一级半市场”地雷 湖南惊爆离奇争股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28日 13:0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2001年5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一桩离奇的内部职工股纠纷案正在这里进行二审。被上诉人是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上诉人则是中行部分职员(或前职员)及一名购买了他们股票的外人。在此之前的3月28日,中行湖南分行已经胜了一审的官司。

  这个案子的离奇之处在于,中行湖南分行作为商业银行,依法不能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且无论是原告被告,都不应具备持有他们所争执的上市公司北海“银河科技”(0806)内
部职工股的资格。案子离奇的原因,正在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阶段的不规范操作,以及目前虽仍是灰色但却真实存在的所谓“一级半市场”,这是一桩只有中国人才能看得懂,也只有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证券市场才能发生的股权纠纷案。

  50个农民的66万职工股

  事情要从1993年说起。当年的中行湖南省信托咨询公司(在信托业整顿及银行业分业经营之前,各大银行几乎都有类似的子公司进行其非银行业务的各种投资活动),于1993年7月与北海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商定,信托咨询公司在北海银河投资参股500万股法人股(每股1.5元),依当时惯例,可以按12%的比例获购60万股北海银河的内部职工股。由于内部职工股只能以个人名义购买,当时任中行信托咨询公司老总的杨修绵就从湖南某县搜罗了50个农民的身份证,将66万股(其间曾按10:1送红股)北海银行的内部职工股登记在这50个农民的名下。当然,这50个农民可能至今也不知道他们已成了北海银河的职工股股东。

  1996年12月,主管部门要求按“分业经营”的原则整肃商业银行体系,湖南中行信托咨询公司被撤销,成为中行湖南分行的分业管理处。按说当时就应了断在北海银河的持股问题,但当时北海银河还未上市,所以看起来这并非一个紧迫问题。

  1997年11月,北海银河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2100万股公众股,每股认购价6.02元,并于1998年4月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此之前的2月份,“北海银河”通知湖南中行分业管理处,要求在上市前作好股票托管登记的准备。也就是说,湖南中行得处理它原先持有的550万股法人股和记在50位农民名下的66万股内部职工股了。这些内部职工股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因为按相关的规定,只有北海银河的内部职工才能持有公司内部职工股,原来的不规范持有者,只有变现一途。

  分业管理处派了一名女职员周荷云到北海处理这批股票。她到了北海后,先提出的方案是由“北海银河”回购这批股票,但北海银河方面觉得自己还未上市却要回购股票,形象不好,不能接受。分业管理处后来采取的办法是将这66万股票均分给本单位65位职员,每人1万股,余下1万股由大家以每股3元的价格共同认购。1998年3月16日,分业管理处以信托咨询公司的名义向广西证券登记公司出具公函,要求将这批内部职工股从那50个农民名下过户给这65位分业管理处员工,3天后过户成功。

  上市之后股价节节攀升

  很奇怪的是分业管理处的这批职员似乎并不太清楚北海银河将会上市,也不大了解这批股票在上市3年后获准流通时所可能具备的增值潜力。比如当时职工梁建新被外派到广东,他在电话里被告知必须购买1万股北海银河的内部职工股。梁对记者说,由于是公司的聘用员工,让买就买了。其实,分业管理处常常会让职工买它所投资的一些公司的股票,比如长沙的另一间公司银洲股份的股票,但这间公司至今未上市,也未见分红,股票形同废纸。

  总之,65人中至少有两人在股票到手后,立即在所谓的一级半市场将自己名下的股票脱手。这两人一个是湖南中行分业管理处驻北海的职员金家银,另一个就是被中行分业管理处授命办理这批股票事宜的周荷云。周荷云的股票被转让到了一个名叫曾鹏的人名下,转让价是每股6元。

  如果北海银河的股票后来没有在1998年4月上市,也许就没有这场官司了,甚至,如果北海银河(后更名为“银河科技”)的股价走势没有节节攀升,最高时曾摸到40元左右(发稿时股价在20元左右),也不会有这场官司了。要不然,中行为什么不让员工退回银洲股份的股票呢?

  总之,中行湖南分行于1999年底要求所有分得股票的职员将股票交回单位,几乎遭到所有人的一致拒绝。他们每人手中原1万股的股票,由于历经送配,已变成了25740股,市值已达40-60万元左右,当然不肯放弃。在索要未果后,2000年5月,中行湖南省分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索回这批市值已达至少2000多万元的股票。已卖掉股票的周荷云及60几位员工被列到被告之列,而受让股票的“曾鹏”则在一审中被列为第三人。

  这批股票究竟属于谁

  案件的焦点其实就在于中行湖南分行是否有资格对这批股票的所有权发言。在一审中,被告方就指出:依国家法律规定,中行湖南分行作为企业法人,根本不具备资格获得这批内部职工股。这批股票一开始登记在那50个农民名下,后来过户到65名分业管理处职员名下,中行湖南分行从来都不拥有这批股票。有何权利要回这批股票?

  然而中行湖南分行在辨论中却提出了一个“实际所有人”的概念,称虽然这批股票登记在别人名下,但却由中行湖南分行实际出资购买,中行分业管理处未经分行批准处置这批股票属非法行为。被告方的律师陈小平则对记者说,股票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这些股票的所有人,这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怎么还会有什么“实际所有人”的概念?从法律上来说,即使当初是由中行信托咨询公司实际出资,也只能视作一种垫资行为,和股票所有人之间是一种债务关系,中行有权索回出资(事实上65名职员已以每股1.1元的价格将资金返还给单位。)但却无权主张对股票的所有权。

  至于分业管理处是否非法处置股票,陈小平说,分业管理处是湖南中行的职能部门,本身就代表中行湖南省分行,当然有权处置股票。陈说,倘若是分业管理处私分了这批股票,中行湖南分行完全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侵吞国有资产。事实上,中行曾到检察机关咨询过,显然检察机关认为“侵吞国有资产”的说法并不成立,所以湖南中行才向法院起诉。

  经过一审的唇枪舌箭之后,一审长沙市中院判决原告中行湖南省分行胜诉,判定中行湖南省分行有资格主张权力,并且未超出起诉时效,宣布周荷云买卖北海银河内部职工股无效,要求现登记于曾鹏名下的股票依法变卖后,所得价款归中行湖南分行所有。

  一审判决后,曾鹏代理律师林举东和柏涛认为,一审结果荒谬,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

  不服判决的十几位被告再次上诉。5月21日,记者旁听了二审的庭审过程。一个极有趣的细节是,原来在一审时为被告之一的周荷云,二审时却坐在了被上诉人中行湖南省分行的席位上,成为中行的代理人之一。

  记者在长沙采访过程中得知,原来买得股票的这批中行员工,其中有不少是聘用人员,因股票纠纷承受了极大压力,65人中已有9人在这期间被单位辞退,更有部分人衣食无着,期盼赢了官司,生活以后能有依靠。而周荷云的角色更为尴尬,一者她现仍是中行职员,二者她早已将股票脱手,这官司无论哪一方输,对她都没有好处。二审的她由原来的中行对立面,一晃而变为替中行辩护,颇耐人寻味。

  有知情人士指,有人曾向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央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咨询,上边都无法给出准确的书面解释。唯一可以确认的是,这起内部职工股纠纷案在国内还是第一起,这起案件如何判定,会在中国证券市场激起相当反响。因为,类似的超范围超比例违规购买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的现象曾十分普遍,灰色一级半市场存在已久,纠纷颇多,情况复杂,正是中国证券市场上最大的雷区之一,而长沙此案可谓无奈中踩中了这个危险的雷区。

  判决将影响类似纠纷

  中国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开始发育,一直是在磕磕绊绊中摸索前进。内部职工股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现象。1998年之后,证监会已不再批准上市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

  按相关规定,内部职工股只能是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购买持有,买卖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公司将内部职工股的购买范围扩大到了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内部职工,甚至有不少公司广泛地向社会上其它人士发送内部股,成为行贿送贿,打通关节的手段。

  由于内部职工股必须在上市3年之后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而法人股何时流通还是个未知数。一些法人股或内部职工股的持有者就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违规地构建了一个所谓“一级半市场”。无论是在上海、深圳,还是在北京、武汉,或者是在乌鲁木齐、贵阳到处都可见到这种“鬼市”的存在,“收购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的小牌子在地上随便一放,但是交易就在全国范围内大量进行着。事实上,甚至不乏机构投资者也在一级半市场上搜集法人股以协助其购并行动。这个灰色市场有着自己的一套游戏规则(定价模式、转让方式等)。事实上,有不少交易并未被公开市场“漂白”(过户),交易双方所凭的似乎只有诚信原则,股票卖出之后,即便是价格上涨也只好认命,反正风险各自承担。

  某种意义上来说,管理层似乎对“一级半市场”采取了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证券登记机关、托管机构、交易所等也都默认了许多交易的“漂白”。毕竟,历史遗留问题,有其当初发生的历史环境,不是说一句“规范”就能规范得了的。

  然而,灰色市场毕竟跟合法市场的游戏规则不尽相同。某种意义上说,中行湖南省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将灰色市场的问题交由合法市场体系来裁决,两套游戏规则的冲突自然无法避免。

  湖南中行是商业银行法人单位,购买股份公司(后上市)法人股及内部职工股,属于违规操作,等于自动进入灰色市场;它后来将这批股票由50个农民名下转到65位内部员工名下,走的仍是灰色的路子;65人中有人将股票卖出,仍是在一级半市场达成交易。倘若遵循灰色市场的游戏规则,就应承认这批股票的屡次转让,不管股票后来上市后涨到多少钱,从道义上也不应再推翻交易,追索所有权。

  倘若完全按照白色的法律体系,那么就如陈小平律师所述,湖南中行从来都不是该批股票的所有人,那么追索所有权就无从谈起。而长沙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中行湖南分行为该批股票的实际所有人,实际是通过法律程序将整个灰色交易链的前半段程序予以漂白,却不肯同时将后半段也漂白,否认了60多名员工的持有者交易的有效性,仅考虑了中行湖南分行的利益。

  5月21日的二审并没有当庭宣判。湖南高院显然知道他们正面对一个棘手的案件,毫无疑问会成为类似纠纷的风向标。但是踩响第一枚地雷后会否引起连环爆炸,则要拭目以待。(本报记者 金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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