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日前,ST金马、ST深华源、ST冰熊三家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分别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谴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对这些公司而言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仅有谴责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沪上知名律师严义明认为,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一些不正当的目的或为了自身的利益,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对于一些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或隐匿不报、或虚假披露,蒙骗投资者,误导投资决策,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些公司的行为
有些很可能已经构成了欺诈。如果按照司法界定真的构成欺诈,那不但违反了《证券法》和《公司法》,同时也触犯了《刑法》以及《民法》的有关条款。以这些公司的行为来看,有的公司负责人明明知道公司有重组事宜,却一再发布公告称重组无实质性进展,欺瞒投资者。有的公司预亏又扭亏、扭亏又复亏,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颇有故意操纵信息之嫌,仅仅给予他们谴责显然过于客气,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应要求这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令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西方成熟市场,由于上市公司欺诈或其他过失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完全可以对侵犯其权益的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而通常首先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公司董事和经理。例如,以生产“芭比”娃娃而著称的美国马蒂尔玩具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当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爱德拉,因在1971年虚构了部分会计信息,掩盖了公司亏损3000万美元的事实,引起投资者决策失误。结果,中小投资者对该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最后法院判决由爱德拉个人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中小投资者3000万美元,并被逐出董事会与管理层。而在我国,尚无这样的先例。不久前,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已经透露,投资基金法将引入民事赔偿制。看来,随着《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引入民事赔偿制也将为期不晚。届时,上市公司是否还敢以身试法?
(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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