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不能兼得

2001年05月06日 15:3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6日电 (记者齐中熙)大家都知道,职工因工受伤应享受所在企业的工伤待遇。那么,当有关责任人已对职工就工伤事故履行了伤害赔偿,职工还能享受企业的工伤待遇吗?

  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988.74元。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而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郭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裁决郭某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事故赔偿,故对郭某请求单位发给工伤补助金和住院期间工资不予支持。郭某不服裁决,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相同。

  有关专家指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裁决结果都是正确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郭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二是交通事故已给予赔偿的,职工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项的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职工负伤、致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案件事实看,郭某在因故未能乘坐单位班车情况下,乘坐公共汽车上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负伤,应属于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应认定为工伤。另外,根据《办法》第28条第1项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本案中,郭某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且赔偿金额不低于工伤保险给付标准,因而不能再享受相应待遇。因为法律规定,受害当事人仅能在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内要求赔偿,而不能要求额外赔偿,即不能因损害赔偿获得利益。

  有关专家还提醒说,对于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行法规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这就是说,并非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要享受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是根据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认真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请求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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