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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拟上市企业没法再包装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 06: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报北京4月12日电(记者刘倩)中国证监会日前将其编制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另一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今日第13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剥离
调整设立,前后要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有关规定,这将有力杜绝改制过程中财务报表的虚假成份,从根本上遏制过度包装。

  征求意见稿所说的剥离调整,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设立前未按照设立时的公司架构和现时采用的会计政策独立记录和反映的财务会计资料,从设立前原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中分离出来,形成其独立的申报财务报表的调整行为。这里的股份有限公司则特指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和不同发起人分别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剥离调整编制的其设立前各会计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政策的选用必须遵循一致性原则。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剥离调整编制其设立前各会计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时,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必须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禁止为调节利润而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调整,如果存在不一致要予以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剥离调整编制其设立前各会计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时,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以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和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配比原则为主要的编制基础。剥离调整应以改制方案确定的公司架构为前提。文件还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原企业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特定资产、营业费用、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方面的划分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关人士指出,该举将有利于规范拟上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剥离调整行为,提高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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