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都比较谨慎,规定了非常详尽和复杂的操作规程,而且可操作性较强。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程序
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程序是最为细致和具体的。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
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最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的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的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5在公司开始执行整改计划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果发现公司不执行整改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6 18个月的整改宽限期结束以后,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7如果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8 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
二、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程序
纳斯达克市场规定的上市公司摘牌程序如下:1当交易所发现上市公司不符合持续上市要求时,在一周内通知该公司;2该公司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向交易所上市部作出答复,提出应对措施,并可要求予以临时豁免;3交易所上市部在一周内通知公司是否予以临时豁免;如果公司是因为报价低于规定标准的原因,一般可以得到9天的临时豁免。如果属于其它情况,且交易所认为不符合临时豁免条件,可以决定对其实行摘牌,并告知公司可以要求对此摘牌决定进行听证,否则在7天后摘牌;4公司提出听证要求的,交易所听证部门将在上市部决定摘牌后的45天内举行听证。听证结果可以决定给公司60-90天的临时豁免,到期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再予以摘牌。听证会也可能拒绝给公司临时豁免,此后公司还可在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在5天后即终止交易。被摘牌的公司也可以在达标后,重新要求挂牌,但恢复上市的标准比摘牌时要更加严格。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程序
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程序采用了逐步退出的办法。交易所发现公司低于上市标准时,首先对其进行特别处理类似于我国的ST制度,并要求其在限期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如果公司在限期内未达到上市标准,则交易所对其交易作出进一步限制类似于我国的PT制度。如果公司仍未改善,则将其摘牌。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上市后,其股票由交易所内的整理处进行处理。在宣布终止上市决定后的3个月内,该股票还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3个月后则正式退市。如果被申请适用公司更生法和和解法,或发现公司有违规的嫌疑,则将公司转入交易所的监理处接受审查,但其股票仍可以继续买卖。当公司的违规行为被查实后,便按照既定的程序正式退市。
四、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
香港联交所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包括停牌程序和除牌程序。
1、停牌程序。如果股票发行人出现财政困难,以致严重损害了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运作,以及或者发行人在结算日出现资不抵债,即发行人的负债额高于其资产值,发行人自行提出停牌要求或者按交易所指令而停牌。
2、除牌程序包括下列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头6个月内,公司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告其当前的进展情况,交易所将视其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未能符合持续上市的标准,并要求公司在其后的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在6个月期限结束后,交易所将决定有关个案是否能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发出公告,列出该公司的名称,并声明公司已经因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公司在此阶段须按月向交易所呈交进度报告。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届时,交易所和该公司都应因此发出公告。
五、香港创业板的退市程序
香港创业板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包括停牌程序和除牌程序。
第一、香港创业板关于上市公司的停牌程序
1、发行人免于其证券停牌的措施。香港创业板规定,发行人应该尽量避免其证券停止交易,只有在平衡有关各方的利益后认为必需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停牌措施。1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免于停牌,发行人应在联交所认为合理可行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发出公告。2如果编制详细的公告比较费时,发行人在有关必须公布的股份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行动与持续关联交易的时限下,应该考虑在作出有关决定前立即发出简短公告,及时披露那些属于或可能属于股价敏感的资料,以免于停牌。随后发行人应尽快发出详细公告,提供《创业板上市公司》所规定的所有资料。
2、停牌的操作程序。1如果发行人无法避免停牌,则应该尽快通知联交所。A、发行人的任何停牌要求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直接致电创业板上市科。停牌的要求必须由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或发行人某些其他负责的职员或其保荐人、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直接提出,方可获得考虑。联交所可能要求有关方面对提出停牌要求的人士的职权予以确认。此外发行人必须提交要求停牌的正式函件,但如果情况特别紧急,则不需要在首次提出停牌要求时向创业板上市科提交。B、发行人要求停牌必须提供理由,并要解释现在或过去未能发出公告以避免停牌的原因。C、对于那些在公告发布后纯粹因为要让有关资料得以更广泛地发布而提出的停牌要求或继续停牌要求,联交所将不会接纳。2发行人必须尽力确保任何停牌要求应在联交所开市时间以外提出即于创业板下一个半日交易时段开始之前尽早提出,特殊情况除外。3如果已经停牌,发行人必须公布停牌理由。如果停牌要求是由发行人提出,则发行人也必须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布已知或预计的复牌日期。
第二、香港创业板关于上市公司的除牌程序
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如果联交所打算行使其对上市公司的除牌权力,则联交所通常会通知发行人,要求发行人于一定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内采取拯救措施或向联交所提交有关拯救情况的建议,以避免被联交所除牌。9.16条规定,若当宽限期届满时,发行人仍未采取有效的拯救措施或未能向联交所提交有关整改计划的建议,则联交所将发出通知即时取消有关发行人的上市资格;若发行人提交的整改计划建议令联交所满意,那么联交所可以在不影响除牌条件的情况下,行使其酌情权力以延长宽限期,而发行人在此期限内必须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免于被联交所除牌。当发行人接到联交所有关取消上市资格或给予整改宽限期或延长整改宽限期的通知后必须发出公告,并应在整改宽限期和延长的整改宽限期分别届满后另行发出公告,这两则公告均应提供有关联交所决定或要求的详细资料,并说明上述这些情况对证券持有者造成的影响。9.18条规定,联交所根据发行人提出的任何整改建议来行使酌情权,此时将发行人作为一名新的上市申请人来处理。
所属专题:上市公司退市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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