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7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猴王集团破产申请案,猴王集团进入破产程序。这个消息一经传出,便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猴王集团破产不仅殃及众多子公司,而且将直接影响其债权人的利益。日前,记者采访了猴王集团的第二大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公司对猴王集团债权数量仅次于上市公司猴王股份。
猴王集团破产,债主蒙在鼓里
据了解,截至2001年2月27日,华融拥有猴王集团6.22亿元的债权,其中贷款本息4.62亿元,贷款担保1.6亿元。堪称一大债主。此外,华融还对上市公司———猴王股份拥有1.08亿元的债权,猴王股份公司并对华融公司持有的猴王集团1.05亿元贷款负有担保责任。
自2000年8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工商银行收购以上债权以来,曾派员数十次到宜昌,与宜昌市政府有关部门、猴王集团、猴王股份公司协商债权处置问题。当时宜昌方面表示要与华融及时充分协商解决猴王问题。但直至2001年2月27日,华融才从法院裁决中得知猴王集团破产的消息。当时华融立即派工作组奔赴湖北,向宜昌有关方面提出了查询猴王集团财务报表、破产前宜昌市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特别是破产前猴王集团资产分离情况的要求。但是宜昌方面不肯提供猴王集团资产分离、破产程序、审计等情况和资料,并称“已经既成事实,你们不认也得认”。
资产转,债务留,葫芦里卖什么药?
关心猴王集团破产案的一些人士注意到,自去年7月份以来,猴王集团采取了“剥离重组、分块搞活、分兵突围”的大规模资产分离活动。猴王集团1999年底资产34亿元,负债27.7亿元,2000年11月资产24.26亿元,负债22.45亿元,2000年12月资产3.71亿元,负债23.96亿元。一年之内集团资产大幅度缩水,尤其是去年12月,短短一个月,资产锐减了20个亿,负债反而增加,实在令人费解。
猴王集团的资产为什么会突然缩水?一系列事实表明,宜昌市有关部门目前至少将原猴王集团质地相对较好的6家企业分别“下放”给了宜昌市所辖的区县,同时将猴王集团所持的包括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3家企业的股权划转给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公司。有的企业在“下放”时,甚至出现了资产下放、银行负债留给猴王集团的怪事。
有资料显示,这6家“下放”企业在猴王集团公司绝对属于相对优质的资产。要么是集团中少有的生产经营较为正常的企业;要么是集团中难得的低负债企业;要么是集团里极少数产品有技术、市场有前景的企业。
不容置疑的是,猴王集团的破产与这些“不合常理”的资产分离活动有直接关系。按照目前所宣布破产的资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损失惨重,债权回收率可能不会超过一位数。并且,从华融掌握的情况来看,猴王股份公司、华融、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是猴王集团的主要债权人,约占其债务总额的80%,也就是说,猴王集团破产的最终损失要由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中央财政来承担。
破产应规范操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生有死是正常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破产是一种结构性的调整。但破产必须依法合规操作,不能成为恶意逃废债务的一种手段。华融公司认为,猴王破产案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例如,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但华融是在公告发布后才得知破产消息的,公告中也未披露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时至今日,华融尚不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
华融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的状况是,债权人应有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华融对清算组的活动可谓是一无所知。这使债权人对清算和清偿结果的公正性深感忧虑。考虑到猴王集团在破产前进行了大规模的资产分离,资产缩水严重的实际情况,华融决定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有关方面对猴王集团2000年8月27日至2001年2月27日期间的所有资产分离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债权人会议公布审查结果。如有资产转移的,应并入破产财产一并清偿。
在谈到对企业破产的态度时,华融公司有关人士强调,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是华融公司肩负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按照中央有关经济结构调整的部署,华融将依法配合做好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破产工作;对债务负担重、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将运用专业优势,通过债务重组、引进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但对于一些借改制之名,搞“大船搁浅,舢板逃生”,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抵制。本报记者 刘韬《人民日报》 (2001年03月19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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