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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特定概念不是最后的晚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13日 17:19 158海融证券网

  债转股是国家为了改善国有银行资产质量和帮助国有企业摆脱困境而实行的一项重大措施。债转股是一个特定概念。作为特定概念的债转股目前已经基本结束。债转股后的关键,是如何转换企业机制,提高企业效益,实现股权变现,减少债转股中的损失。

  一、债转股是一个特定概念

  债转股,即将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一部分贷款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的一部分贷款直接转为对企业的股权)。它是一个特定概念,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同时兼顾防范金融风险和搞活国有企业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具体表现为:

  它的目标是特定的。债转股总的目标不但是同时兼顾金融企业和生产企业,而且在具体实施中,也以债转股企业能实现当年盈利为标准。这就要求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适销对路,工艺装备先进,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债转股能够转亏为盈,转股后要实现股权变现回收。对不能扭亏的企业绝不实行债转股。

  它的总量是特定的。国家经贸委为推进债转股工作,分四批提出了601户债转股企业建议名单和4596亿元转股金额。经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协商,对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企业予以调整,最后确定的债转股企业户数为580户,金额为4050亿元。

  它的政策是特定的。债转股中,国家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其中,为了支持债转股企业扭亏为盈,银行将约占债转股总量一半左右的2000亿元正常贷款,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此,将影响银行不良贷款比例的下降和当年减少收益约120亿元。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终损失(包括债权转为股权的损失)将由国家承担。这些政策,只能在上述特定的企业和贷款额度内实施。

  它的操作方式是特定的。债转股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一特殊中介,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公司对企业的股权。转股后,作为处置不良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通过参加转股企业董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来维护金融企业的利益。通过这个特殊中介转为股权的贷款必须是从银行剥离出来的贷款,而不是随便什么贷款都可以转股的。

  至于上述特定概念的债转股以外,是否可以通过市场行为,在银企自愿的情况下实施债转股,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对于银行现有的不良贷款的债转股问题。按目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不能对企业投资,这就从法律上限制了这部分债权不能直接转为股权。第二,对于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不良贷款的债转股问题,应当说,已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不良贷款,许多是难以收回或收回难度较大的贷款。笔者认为,这部分贷款如果能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自愿的情况下,按商业行为通过转股实现一定量的保值,应该是允许的,但这要在经过详细论证和制定操作方案后才便于实施。

  二、作为特定概念的债转股已经基本结束

  作为特定概念的债转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各有关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共同努力,已经基本结束。

  债转股基本结束的标志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签定债转股协议。按这个标准,到2000年12月下旬,在580户企业中,已有569户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签订了协议(其中,400户已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实际转股数额占计划转股数额的97%。

  上述债转股的实施可以每年为企业减少约240亿元的利息支出,减轻了债转股企业的财务负担,促进了债转股企业扭亏为盈。这是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支持。

  三、从债转股到股变现

  债转股工作结束后,就要转入如何实现股权变现的工作。

  股变现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一定形式将股权转换为现金,实现股权退出,保全国家金融资产的行为。

  债转股是手段,股变现是目的。如果仅仅把我们的工作目标停留在债转股上,认为签定了债转股协议,就算完成了任务,那就大错特错了。债转股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手段或形式,达到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休养生息,获得更大发展,更大效益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按股分红,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相应利益,最终达到国家既支持搞活国有企业又防范金融风险的初衷。因此,从完整意义的债转股来说,股变现是债转股的继续,是债转股的第二个阶段,是债转股的最终目的。股变现的工作远比债转股工作复杂得多,困难得多。

  股变现大体有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转股企业上市等实现方式。(1)股权回购,即债转股企业利用留存收益等资金赎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股权。股权回购的主体是原企业,股权回购的资金由企业自筹,股权回购的价格可以按原值或原值加溢价确定。股权回购的主要特点是有利于企业主动、合理地安排资金。(2)股权转让,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股权转让的主要特点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和交易价格,主动将所持股权及时退出,同时又不需要动用企业资金。(3)转股企业上市,即转股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股份公司而公开上市。转股企业上市可以使企业筹集到更多资金,获得更大发展,同时还可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以较高价格退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加转股企业董事会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企业董事会必须是按公司法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董事会,而不是有名无实的形式上的董事会;第二,董事会必须按规范程序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并以此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第三,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股变现还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修改和制订有关法律法规等等,但最关键的还是企业真正转换机制,提高效益。债转股是从外因角度,帮助企业减轻利息负担和还款压力。但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如果外因的条件没有引起内因的变化,企业仍然是机制不变,管理依旧,不但实现不了兼顾搞活国有企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初衷,还将随着企业经营效益的恶化,进一步加重金融风险。我们相信,多数企业会借助债转股的条件,按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要求,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争取实现效益好转,并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权益的实现。但也有一些企业其实是把债转股作为最后的晚餐来吃,吃一口算一口,吃一顿算一顿。这种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唐双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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