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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2日 15:03 中国经营报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将公布上市公司退市办法的通知,这是一个我们期待已久的消息,很难想象如果近期还不公布这样的办法,等到一批PT公司公布了继续亏损的年报之后我们该怎么办? 《公司法》留下伏笔 实际上退出机制成为前期市场争论的焦点并非因为法律、法规上没有前瞻性,早在1993年12月29日人大通过的《公司法》第157、158条就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国务院管理部门有权决定其暂停上市——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其终止上市”。然而在时隔七年半之后,真正的退市办法才要推出,我想也许市场最大的症结在于既定的法理之外有太多人为因素,就连应该严肃明确的法律条文也留下了太大的人为空间。“有权决定其暂停上市”,这句话就很有商榷之处,既然有权决定暂停上市,那么是否也有权决定不暂停上市呢?如此一来最终的退出机制还是取决于人为的意志,而非规则的治理,为市场未来的争论埋下了伏笔。如果当初的措辞是“应该决定其暂停上市”,那么现在很多问题都不再是问题! 《证券法》未曾弥补 如果说《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的话,在五年之后的《证券法》中应该有弥补的机会,但可惜的是我们依然错过了机会,也许是当时还没有出现这样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为什么总到了问题出现时才去想怎样解决的方案?这个问题是不可预期的,实际上解决起来也很简单,只要明确了连续三年亏损之后暂停上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一个会计年度)不能消除亏损则终止上市,则现在公布实施方案要容易得多。退出机制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真正实施起来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管理层不得不有所顾虑,所以在当初留下了一定回旋的余地。实际上正因为牵扯的利益太多,回旋的余地才不能太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治远不如法治。 公平的市场、风险自负 无论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好,地方政府的利益也好,投机庄家的利益也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好,都不能和市场的根本利益相抗衡,退出机制是介入这个市场必须要承担的风险。如果风险的制造者违反了游戏规则的话,这个风险是谁造成的则由谁去承担责任;但如果所有各有关方面都在游戏规则之内行事,则应该风险自负,不要指望谁来做救世主!这才是一个真正公平合理的市场。 万事开头难 我认为目前市场退出机制没有真正实施过除了上述的原因之外,还因为没有可参照的案例,这就是所谓万事开头难。前期我们的市场当中类似的个案较少,各有关利益方面总希望还有挽救的余地,不少投机者总认为其中有投机的可能。但是随着市场的深入发展,我们不能通过挽救局部的现象来阻止历史前进的车轮。现在解决问题为时还不晚,关键在于法制的决心,一旦有了第一家上市公司被摘牌,那么后面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大摩投资徐胜治) 所属专题: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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